Re: 學生靜坐

看板FJU-Laws93作者 (yalellm)時間15年前 (2008/11/11 01:26), 編輯推噓1(105)
留言6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11 (看更多)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70629793/20060624091421/ 這裡有一篇廖元豪老師在2006年寫的文章, 雖然我平常都看不太懂他在寫什麼或說什麼? 但他的看法我還頗支持的。 至於集會遊行的功能參閱 法治斌,〈集會遊行之許可至或報備制:概念之迷失與 解放〉,《憲政時代》第42卷第3期,頁2。 而採許可制可能帶集會遊行權的影響,參閱 李震山,〈民主法制國家與集會遊行─ 許可至合憲性之探討〉,《全國律師》,三月號,頁47以下。 另外,及許可至在警察實務上產生的問題,另參閱,同前註,頁51以下。 我覺得你對採報備制後可能會發生走在路上被打的是係對民主的錯誤看法, 民主不一定代表暴力, 革命才是暴力, 但如果革命成功的話又另當別論了。 民主是為了讓人民發聲, 讓不同的聲音存在而存在的, 只是用可能的臆測而去反對一樣東西是難以構成理由的, 因為永遠沒有人會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麼事。 當年出版法是否要被廢止也似乎出現同樣的疑慮, 雖然現在似乎嘗到苦頭, 但這是民主的必經過程, 不能因為痛就不去做。 讓人民發聲, 是讓統治階級極為懼怕的事, 而如何讓這樣的事情不發生, 就是讓人民活在懼怕當中, 怕就會有防備, 怕就容易擦槍走火, 怕就容易扣人帽子, 懼怕的最大總合莫過於美國, 至於為什麼請看《科倫拜校園事件》, 但他們的民主卻是大家亟欲研究的。 言者無心, 聽者總是有意, 每個人都是主觀的, 絕沒有客觀, 一個也沒有, 我也可以說現在的我是主觀的, 但問題是如何看待一件事情, 是要看待他所欲追求的目的和本質, 還是只是用他不合法, 所以我就不聽, 他們作違法的事還再多說什麼, 先合法再來說, 問題是該法本身就有問題。 在動員戡亂時代, 人民動輒違法, 試問你是否也可以說, 人民違法還多說什麼, 若依此,相信動員戡亂臨時約款不會廢止, 刑法第100條也不會修正。 法律所張顯的有一項極大的致命傷, 非發生具體個案, 就難以發動, 換個角度想, 若非他們認為是惡法, 所以他們才想去做, 我想他們一定知道要許可才行, 但就是想讓人知道許可制的問題, 所以才選擇不吧! 跳脫一下, 惡法是法, 還是非法, 永遠是個難解的問題。 立法權不彰是事實, 人民的聲音如何被聽見, 這就是民主可以作的, 國會當然有民主正當性, 但不能因為他們有民主正當性就認為人民不能再發聲了, 現在的集會遊行法確實讓人民的發聲產生困難, 若國會一直不修, 你又能奈他何, 再等四年嗎? 已經等過八年了! 【唱片行事件】沒發生拘捕, 所以就可以不用看這件事件了嗎? 因為你認為多寫, 所以就可以抹除侵入住居和毀損人民財產的事嗎? 人都缺少同理心, 若今天發生在你身上你會有何感想, 你怕走在路上被打, 但卻不怕有人隨意衝進你家, 連家都無法待了, 馬路豈會是安全的? 我現在在上李老師的社會學, 上了以後我才知道, 很多自認為理所當然的事其實都不是理所當的, 最近有很深的體認, 一些自己覺得理所當然的事, 若仔細去探究就不再理所當然, 舉個例子以對, 我國對於重大給付行政須法律保留的憲法依據何在? 或是重大給付行政是否需要法律保留? 有一位老師說: 要做好長期抗戰的準備就要先學好憲法行政法, 可惜小的不才, 只敢在這打嘴砲, 卻不敢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3.122

11/11 01:28, , 1F
恩 我喜歡回一整篇的 謝
11/11 01:28, 1F

11/11 01:28, , 2F
從前後文以觀,提心吊膽就是怕被打!
11/11 01:28, 2F

11/11 01:31, , 3F
唱片行事件警方縱算認定有違法情事,也需有搜索票!
11/11 01:31, 3F

11/11 01:32, , 4F
別什麼都套上急迫情事,那就沒有急迫可言了!
11/11 01:32, 4F

11/11 01:36, , 5F
怕對岸,所以在陳某來台時,發生此事都無人知道,請參下
11/11 01:36, 5F
文章代碼(AID): #1966wthv (FJU-Laws93)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966wthv (FJU-Laws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