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死刑要不要廢除

看板FJU-LAW2010作者 (狼)時間13年前 (2010/10/22 01:24),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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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太長了,而最近呈現失智狀態,無法一一回應, 僅就偏差頗大的佛教觀點作出回應, 首先, 中國(台灣)的佛教與正統的佛教差異甚大,以此為準,有失公允, 單就吃素來看, 正統佛教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其要求信徒或僧侶需素食, 而漢傳佛教至梁武帝時期始「規定」僧侶需素食, 此並非佛教之傳統或釋加摩尼之本意, 因佛教認為植物無情生,動物有情生,一花一木一草皆是生物, 豈有吃素即不殺生之理? 這個問題就算去問佛教的師父亦是無解,至少我問到目前為止而言是如此, 至於佛道混合的問題在此不做贅述,有興趣者請向家中長輩洽詢, 進入正題, 佛教對中國古代的死刑全然毫無影響嗎? 未必, 第一個例子: 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稱梁武帝「慎刑獄,常行大赦。」 朱子《孟子集註》稱梁武帝:「斷死刑必為之涕泣,天下知其慈仁,可謂有仁聞。」 可見,雖然梁武帝沒有在制度上完全廢除死刑,但畢竟是不忍執行死刑的。 第二個例子: 北魏高宗文成帝拓跋濬,在滅佛的太武帝被宦官所弒之後被群臣擁立繼位。擁戴諸人 中,尚書源賀是有佛教修養的人, 《魏書.源賀傳》高宗謂群臣曰:「源賀勸朕宥諸死刑,徙充北番諸戍,自爾至今,一 歲所活,殊為不少,生濟之理既多,邊戍之兵有益。卿等事朕,致何善意也?苟人人如 賀,朕治天下復何憂哉!」 據《魏書‧刑罰志》高宗文成帝初,在刑罰方面「仍遵舊式」;太安四年「又增律七十 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是為《太安律》。換言之,並沒有 在制度上廢止死刑, 但是據《魏書.刑罰志》記載:「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 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 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 易言之,死刑是可以「以罰代刑」的。 第三個例子: 《新唐書.刑法志》稱唐憲宗「英果明斷,自即位數誅方鎮,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 於用刑喜寬仁」,元和八年,詔令改大部份的死罪為流刑,「故自玄宗廢徒杖刑,至是 又廢死刑。」 此係中國首次出現廢死的情況。 P.S. 唐憲宗就是韓愈諫迎佛骨的對象 除上述例子外,來看看西藏與日本的情形, 西藏, 據大陸學者德青的研究指出,從1349年開始的帕竹政權時期,大司徒絳曲堅贊制定 的《十五法典》,改過去「殺人者償命」的死刑規定,為「對殺人者罰命價」,以使法 律適合藏族的傳統習慣和當時的實際,確立了西藏法律制度,根據佛教「十善法」的精 神,廢止了死刑。1653年受清帝冊封的五世達賴喇嘛,他所修訂的《十三法典》繼續保 留了廢止死刑的精神,規定對犯殺人罪者,依據十善法不殺生之戒和佛法對寶貴人身的 珍惜,對殺人者不處以極刑,而代之以令其將所有財產同受害人屍體一同扔入水中之處 罰。 這個廢除死刑的傳統,從14世紀中葉一直延續到現在已有近六百五十年。現在的西藏政 教領袖十四世達賴喇嘛就曾明確表示,西藏流亡政府規劃的未來憲法要旨,採取非暴力 路線,其中包括「不會有死刑」。 日本, 據日本學者團藤重光在其《死刑廢止論》一書中指出,日本從奈良時代開始,就有輕刑 罰的傾向,很少執行死刑。在平安朝時代,從九世紀初的弘仁元年到12世紀中葉的保元 元年,有長達26代、346年間沒有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在以大乘佛教為主的北傳佛教地區,包括西藏、中國和日本,都曾經在佛教 教義的影響下,進行過為時或長或短的死刑廢止運動。其中,西藏的情形,還是一個目 前還在持續中的影響。而在日本與中國,這個傳統則已經暫時斷絕了,甚至被遺忘了。 接著從佛教經典進行論述, 由輕入重, 一、《王法正理論》雖然主張適當的刑罰,如說:「應賞賚者而正賞賚,應刑罰者而正刑 罰。」但仍強調王者的功德,包括輕施刑罰。如說:「云何名王憤發輕微?謂有國王,諸 群臣等雖有大愆、有大違越,而不一切削其封祿、奪其妻妾,不以重罰而刑罰之,隨過輕 重而行黜罰,如是名王憤發輕微。」-輕刑罰 二、《寶行王正論》則以包括「不殺生」在內的「十善業道」勸勉國王。「已能熟簡擇, 身口意三業,恒利益自他,說為有智人。殺生、盜、邪婬、妄言及兩舌、惡罵不應語,貪 、瞋與邪見,此法名十惡,翻此即十善。」-反死刑 三、《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所說的:「轉輪聖王,以十善道化四天下,悉令受持,離十 惡業。行十善道,具足成就,名為法王。大王!當知一切眾生有識之類,寶重身命,無不 畏死。至於業對百年壽終,莫問老少,無一引分言應去者。何以故?愛命重故,何況加害 而不生惱,命終之後更相怨嫉,與怨相報,無有窮已。是故,大王!汝當遠離殺生之罪, 捨離刀杖,無起害心」-死刑造成更相怨嫉,與怨相報,無有窮已 四、《大方廣佛華嚴經.十迴向品》說:「云何為菩薩摩訶薩隨順堅固一切善根迴向?佛 子!此菩薩摩訶薩,或為帝王,臨御大國,威德廣被,名震天下。凡諸怨敵,靡不歸順。 發號施令,悉依正法。執持一蓋,溥蔭萬方,周行率土,所向無礙,以離垢繒,而繫其 頂。於法自在,見者咸伏,不刑不罰,感德從化。以四攝法,攝諸眾生,為轉輪王,一切 周給。大王臨庶品,普斷諸暴虐,刑獄皆止措,惸獨悉安隱。」-完全廢除刑罰的態度 綜以上觀,佛教根本是完全反對刑罰的,不知論者從何得出佛教贊成死刑這件事情。 至於何謂殺生呢? 據《梵網經》對「殺生戒」的界定是:「佛言: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讚歎殺、見 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 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構成殺生戒的要件有三:1.知道是對象是生命。2.有殺害之心。3.對象確實被殺死。 在此定義下,阿毗達磨在討論「殺生罪」時,曾明確指出:在死刑執行的過程中,國王、 法官、劊子手,這些共同促成罪犯被殺害的人,都是「得殺罪」的。 簡言之,殺生罪的正犯並非僅係執行者,而包括所有欲殺其之人。 再者, 佛教並不同意加諸痛苦於任何人身上,縱其為待罪之身, 一、《大方廣佛華嚴經.十迴向品》道「佛子!菩薩摩訶薩見有獄囚,五處被縛,受諸苦 毒,防衛驅逼,將之死地,欲斷其命。捨閻浮提一切樂具,親戚朋友悉將永訣。置高碪上 ,以刀屠割;或用木槍豎貫其體,衣纏油沃以火焚燒,如是等苦,種種逼迫。菩薩見已, 自捨其身,而代受之。如阿逸多菩薩、殊勝行王菩薩,及餘無量諸大菩薩,為眾生故,自 捨身命,受諸苦毒。菩薩爾時語主者言:「我願捨身,以代彼命。如此等苦,可以與我。 如治彼人,隨意皆作。設過彼苦阿僧祇倍,我亦當受,令其解脫。我若見彼,將被殺害, 不捨身命救贖其苦,則不名為住菩薩心。」-願己代彼 二、《大方廣佛華嚴經.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描述彌勒菩薩過去劫修行菩薩道 時的種種作為,其中就包括:「處牢獄中,種種困厄,令得出離。身被繫縛,臨刑戮者, 使其解脫。」-救助囚犯 三、《妙法蓮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道「若復有人,臨當被害,稱觀世音菩薩名者, 彼所執刀杖,尋段段壞,而得解脫。設復有人,若有罪、若無罪,杻械枷鎖檢繫其身,稱 觀世音菩薩名者,皆悉斷壞,即得解脫。」-遽聞,台灣死囚喜歡畫觀世音菩薩,與此有關 經文所謂「臨當被害」從重說的偈頌來看,是「或遭王難苦,臨刑欲壽終,念彼觀音力, 刀尋段段壞。」明確指的是對包括死刑犯在內的受刑人的救度。而從經文「若有罪、若無 罪」一語來看,觀世音菩薩對於受刑人的救度,是只見其苦難,而不問受刑人為什麼會遭 此苦難;也就是,菩薩的救度是不管受刑人是有罪還是無罪的,這反映了大乘佛教無條件 救度死刑犯的態度。 最後, 補充說明佛教的輪迴觀, 《增壹阿含經.禮三寶品》說:「其後「善盡王」不承父業,正法替廢。由是七寶不復來 應,善行不繼,「五減」遂至──人民短命.薄色.少力.多病.無智。「五減」以至, 轉復貧困,困窮竊盜相糾,詣王啟曰:「此人不與取。」王即敕外行刑國人。聞不與取, 王輒殺之。皆咸其惡,各興利刀,刀自此始造,由是殺生從此起,便有兩惡出。次復是為 十惡。十惡已具,「五減」轉增。」 由貧乏而有盜賊,有盜賊而有刑罰殺戮;有刑罰殺戮,然後人與人相殺。各種惡行輾轉相 生,世界在眾生共業的推進下,進一步惡化,人的壽命、福報不斷減少。直到中劫末,人 的壽命只有十歲,並且久遭飢饉,疾病、刀兵不斷。而世界惡運的結束,世運開始好轉, 乃是從有人教導他們:「若有能一晝一夜持不殺戒,於未來生決定不遭刀兵災起。」這 樣,人壽才漸漸增加。 換句話說,佛教的世界發展史觀,認為人類社會開始有諸種罪惡與痛苦,是從以刑罰殺戮 懲處盜賊而產生的;而人類淨化的開始,停止殺戮是必要的關鍵。 多處參酌財團法人淨土宗文教基金會教理哲學研究部主任 溫金柯碩士所著之佛教反對死 刑:歷史與教理的初步探索 心力憔悴,未加註解,敬請見諒, 一輩子沒看過那麼多經典,眼睛都要瞎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76.147

10/22 05:19, , 1F

10/22 05:20, , 2F
加點"引用"如何?
10/22 05:20, 2F

10/22 05:20, , 3F
整篇文章的重點都是參考該份論文吧..........
10/22 05:20, 3F

10/22 09:02, , 4F
一句話打爆你: 受佛教思想影響的人≠虔誠佛教徒
10/22 09:02, 4F

10/22 09:03, , 5F
大部分的華人文化佛教思想也只是節取部分需要來做為教育
10/22 09:03, 5F

10/22 09:03, , 6F
最好的證明是,上面你找的這些文章... 一般人不想看
10/22 09:03, 6F

10/22 09:03, , 7F
看也看不懂
10/22 09:03, 7F

10/23 12:36, , 8F
的確是一般人不想看 包括我 不知從哪下載來放在角落生灰
10/23 12:36, 8F

10/23 12:36, , 9F
故而無法列舉附上
10/23 12:36, 9F
文章代碼(AID): #1Cm7TOp8 (FJU-LAW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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