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死刑要不要廢除
原文太長了,而最近呈現失智狀態,無法一一回應,
僅就偏差頗大的佛教觀點作出回應,
首先,
中國(台灣)的佛教與正統的佛教差異甚大,以此為準,有失公允,
單就吃素來看,
正統佛教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其要求信徒或僧侶需素食,
而漢傳佛教至梁武帝時期始「規定」僧侶需素食,
此並非佛教之傳統或釋加摩尼之本意,
因佛教認為植物無情生,動物有情生,一花一木一草皆是生物,
豈有吃素即不殺生之理?
這個問題就算去問佛教的師父亦是無解,至少我問到目前為止而言是如此,
至於佛道混合的問題在此不做贅述,有興趣者請向家中長輩洽詢,
進入正題,
佛教對中國古代的死刑全然毫無影響嗎?
未必,
第一個例子:
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稱梁武帝「慎刑獄,常行大赦。」
朱子《孟子集註》稱梁武帝:「斷死刑必為之涕泣,天下知其慈仁,可謂有仁聞。」
可見,雖然梁武帝沒有在制度上完全廢除死刑,但畢竟是不忍執行死刑的。
第二個例子:
北魏高宗文成帝拓跋濬,在滅佛的太武帝被宦官所弒之後被群臣擁立繼位。擁戴諸人
中,尚書源賀是有佛教修養的人,
《魏書.源賀傳》高宗謂群臣曰:「源賀勸朕宥諸死刑,徙充北番諸戍,自爾至今,一
歲所活,殊為不少,生濟之理既多,邊戍之兵有益。卿等事朕,致何善意也?苟人人如
賀,朕治天下復何憂哉!」
據《魏書‧刑罰志》高宗文成帝初,在刑罰方面「仍遵舊式」;太安四年「又增律七十
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是為《太安律》。換言之,並沒有
在制度上廢止死刑,
但是據《魏書.刑罰志》記載:「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
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
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
易言之,死刑是可以「以罰代刑」的。
第三個例子:
《新唐書.刑法志》稱唐憲宗「英果明斷,自即位數誅方鎮,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
於用刑喜寬仁」,元和八年,詔令改大部份的死罪為流刑,「故自玄宗廢徒杖刑,至是
又廢死刑。」
此係中國首次出現廢死的情況。
P.S. 唐憲宗就是韓愈諫迎佛骨的對象
除上述例子外,來看看西藏與日本的情形,
西藏,
據大陸學者德青的研究指出,從1349年開始的帕竹政權時期,大司徒絳曲堅贊制定
的《十五法典》,改過去「殺人者償命」的死刑規定,為「對殺人者罰命價」,以使法
律適合藏族的傳統習慣和當時的實際,確立了西藏法律制度,根據佛教「十善法」的精
神,廢止了死刑。1653年受清帝冊封的五世達賴喇嘛,他所修訂的《十三法典》繼續保
留了廢止死刑的精神,規定對犯殺人罪者,依據十善法不殺生之戒和佛法對寶貴人身的
珍惜,對殺人者不處以極刑,而代之以令其將所有財產同受害人屍體一同扔入水中之處
罰。
這個廢除死刑的傳統,從14世紀中葉一直延續到現在已有近六百五十年。現在的西藏政
教領袖十四世達賴喇嘛就曾明確表示,西藏流亡政府規劃的未來憲法要旨,採取非暴力
路線,其中包括「不會有死刑」。
日本,
據日本學者團藤重光在其《死刑廢止論》一書中指出,日本從奈良時代開始,就有輕刑
罰的傾向,很少執行死刑。在平安朝時代,從九世紀初的弘仁元年到12世紀中葉的保元
元年,有長達26代、346年間沒有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在以大乘佛教為主的北傳佛教地區,包括西藏、中國和日本,都曾經在佛教
教義的影響下,進行過為時或長或短的死刑廢止運動。其中,西藏的情形,還是一個目
前還在持續中的影響。而在日本與中國,這個傳統則已經暫時斷絕了,甚至被遺忘了。
接著從佛教經典進行論述,
由輕入重,
一、《王法正理論》雖然主張適當的刑罰,如說:「應賞賚者而正賞賚,應刑罰者而正刑
罰。」但仍強調王者的功德,包括輕施刑罰。如說:「云何名王憤發輕微?謂有國王,諸
群臣等雖有大愆、有大違越,而不一切削其封祿、奪其妻妾,不以重罰而刑罰之,隨過輕
重而行黜罰,如是名王憤發輕微。」-輕刑罰
二、《寶行王正論》則以包括「不殺生」在內的「十善業道」勸勉國王。「已能熟簡擇,
身口意三業,恒利益自他,說為有智人。殺生、盜、邪婬、妄言及兩舌、惡罵不應語,貪
、瞋與邪見,此法名十惡,翻此即十善。」-反死刑
三、《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所說的:「轉輪聖王,以十善道化四天下,悉令受持,離十
惡業。行十善道,具足成就,名為法王。大王!當知一切眾生有識之類,寶重身命,無不
畏死。至於業對百年壽終,莫問老少,無一引分言應去者。何以故?愛命重故,何況加害
而不生惱,命終之後更相怨嫉,與怨相報,無有窮已。是故,大王!汝當遠離殺生之罪,
捨離刀杖,無起害心」-死刑造成更相怨嫉,與怨相報,無有窮已
四、《大方廣佛華嚴經.十迴向品》說:「云何為菩薩摩訶薩隨順堅固一切善根迴向?佛
子!此菩薩摩訶薩,或為帝王,臨御大國,威德廣被,名震天下。凡諸怨敵,靡不歸順。
發號施令,悉依正法。執持一蓋,溥蔭萬方,周行率土,所向無礙,以離垢繒,而繫其
頂。於法自在,見者咸伏,不刑不罰,感德從化。以四攝法,攝諸眾生,為轉輪王,一切
周給。大王臨庶品,普斷諸暴虐,刑獄皆止措,惸獨悉安隱。」-完全廢除刑罰的態度
綜以上觀,佛教根本是完全反對刑罰的,不知論者從何得出佛教贊成死刑這件事情。
至於何謂殺生呢?
據《梵網經》對「殺生戒」的界定是:「佛言: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讚歎殺、見
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
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構成殺生戒的要件有三:1.知道是對象是生命。2.有殺害之心。3.對象確實被殺死。
在此定義下,阿毗達磨在討論「殺生罪」時,曾明確指出:在死刑執行的過程中,國王、
法官、劊子手,這些共同促成罪犯被殺害的人,都是「得殺罪」的。
簡言之,殺生罪的正犯並非僅係執行者,而包括所有欲殺其之人。
再者,
佛教並不同意加諸痛苦於任何人身上,縱其為待罪之身,
一、《大方廣佛華嚴經.十迴向品》道「佛子!菩薩摩訶薩見有獄囚,五處被縛,受諸苦
毒,防衛驅逼,將之死地,欲斷其命。捨閻浮提一切樂具,親戚朋友悉將永訣。置高碪上
,以刀屠割;或用木槍豎貫其體,衣纏油沃以火焚燒,如是等苦,種種逼迫。菩薩見已,
自捨其身,而代受之。如阿逸多菩薩、殊勝行王菩薩,及餘無量諸大菩薩,為眾生故,自
捨身命,受諸苦毒。菩薩爾時語主者言:「我願捨身,以代彼命。如此等苦,可以與我。
如治彼人,隨意皆作。設過彼苦阿僧祇倍,我亦當受,令其解脫。我若見彼,將被殺害,
不捨身命救贖其苦,則不名為住菩薩心。」-願己代彼
二、《大方廣佛華嚴經.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描述彌勒菩薩過去劫修行菩薩道
時的種種作為,其中就包括:「處牢獄中,種種困厄,令得出離。身被繫縛,臨刑戮者,
使其解脫。」-救助囚犯
三、《妙法蓮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道「若復有人,臨當被害,稱觀世音菩薩名者,
彼所執刀杖,尋段段壞,而得解脫。設復有人,若有罪、若無罪,杻械枷鎖檢繫其身,稱
觀世音菩薩名者,皆悉斷壞,即得解脫。」-遽聞,台灣死囚喜歡畫觀世音菩薩,與此有關
經文所謂「臨當被害」從重說的偈頌來看,是「或遭王難苦,臨刑欲壽終,念彼觀音力,
刀尋段段壞。」明確指的是對包括死刑犯在內的受刑人的救度。而從經文「若有罪、若無
罪」一語來看,觀世音菩薩對於受刑人的救度,是只見其苦難,而不問受刑人為什麼會遭
此苦難;也就是,菩薩的救度是不管受刑人是有罪還是無罪的,這反映了大乘佛教無條件
救度死刑犯的態度。
最後,
補充說明佛教的輪迴觀,
《增壹阿含經.禮三寶品》說:「其後「善盡王」不承父業,正法替廢。由是七寶不復來
應,善行不繼,「五減」遂至──人民短命.薄色.少力.多病.無智。「五減」以至,
轉復貧困,困窮竊盜相糾,詣王啟曰:「此人不與取。」王即敕外行刑國人。聞不與取,
王輒殺之。皆咸其惡,各興利刀,刀自此始造,由是殺生從此起,便有兩惡出。次復是為
十惡。十惡已具,「五減」轉增。」
由貧乏而有盜賊,有盜賊而有刑罰殺戮;有刑罰殺戮,然後人與人相殺。各種惡行輾轉相
生,世界在眾生共業的推進下,進一步惡化,人的壽命、福報不斷減少。直到中劫末,人
的壽命只有十歲,並且久遭飢饉,疾病、刀兵不斷。而世界惡運的結束,世運開始好轉,
乃是從有人教導他們:「若有能一晝一夜持不殺戒,於未來生決定不遭刀兵災起。」這
樣,人壽才漸漸增加。
換句話說,佛教的世界發展史觀,認為人類社會開始有諸種罪惡與痛苦,是從以刑罰殺戮
懲處盜賊而產生的;而人類淨化的開始,停止殺戮是必要的關鍵。
多處參酌財團法人淨土宗文教基金會教理哲學研究部主任 溫金柯碩士所著之佛教反對死
刑:歷史與教理的初步探索
心力憔悴,未加註解,敬請見諒,
一輩子沒看過那麼多經典,眼睛都要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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