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標題] 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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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昨晚思考 加上剛剛吃早餐時還在思考. 總覺得哪裡怪怪的,文中用王老師的例題來說,看似類似,可是有一個地方大不相同,差別在於是車主身邊之一般人,以及另一個則是「小偷」. 前者是有可能預想到的,後者則是完全無法預想的,正常人誰會知道有人來偷車?這應屬正常社會一般人都不會料想到的事情。. 如果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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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老師的刑法總則教科書的例題,與版友提問爭點相同. 茲引用內容如下:. P230. 案例 汽車炸彈案. 甲要殺死乙,在乙的汽車上放置汽車炸彈,沒想到乙的友人丙前來. 開車,一發動車丙就被炸死。. P232. 解答:. 在[汽車炸彈案]中,甲放炸彈要殺的是「人」,其殺害行為中果真. 有「人」因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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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在主流學說的邏輯. 只要行為與法益侵害結果間的流程沒有偏離. (白話就是,客觀上,你的行為會導致法益破壞,你也不會意外). 就會把行為客體抽象化(抽象符合說). 客體錯誤的情形就是這樣. 本題的行為是破壞煞車,結果真的是開該車的人死. (毒酒案也是一樣,送甲毒酒,甲轉送鄰居。都是喝酒的人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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