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殺人及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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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45→)留言5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law46 (月休二日爆肝魯蛇)時間12年前 (2013/12/18 21: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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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1條的殺人故意,到底有沒有cover第277條的傷害故意. 這個問題滿有意義的. 魯蛇小弟回覆一下^^. 一、依現行有效又不舊的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17號判決表示:. 「按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行為人下手加害時有無殺意為斷,. 而殺意之有無,不以兇器種類及傷痕之多少為絕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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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2推 1噓 8→)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ukkake0103 (米分糸工→甜心)時間12年前 (2013/12/18 01: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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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問題. 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174期蔡聖偉老師有撰文討論. 你的見解是德國舊實務"對立理論"吧?. 現在德國實務似乎改採"一體理論"了. 也就是殺人故意可以包含傷害故意. 我看的書幾乎每本都認為殺人跟傷害是法條競合. 而蔡聖偉老師文中有提到林山田教授認為,在殺人未遂跟傷害既遂的情形,是要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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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law46 (月休二日爆肝魯蛇)時間12年前 (2013/12/17 23: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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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蛇小弟路過解答一下. 會有這樣的疑惑. 其實表示您的程度滿好的. 刑法第271條第2項和第277條第1項是互斥的. 理由在於主觀構成要件有根本性的不同. 271Ⅱ→殺人故意→希望被害人死. 277Ⅰ→傷害故意→「不」希望被害人死. 所以. 儘管客觀上的行為(甲持刀向乙剌)、結果(乙的手受傷)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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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rrancarnNo4 (拔除四號)時間12年前 (2013/12/17 16: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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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兩個都會構成,再用法條競合去處理. 如果整題只考這兩個罪,當然都討論,順便討論一下同質重合的法理. 但若考試要討論的罪太多,這樣檢討下去考卷可能會寫不完. 有一個在法條競合可以用的偷吃步方法. 就是只檢討殺人未遂,然後在最後補上. "又,甲的行為亦構成傷害罪,唯其與殺人未遂罪係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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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xes8 (超級蝙蝠俠)時間12年前 (2013/12/17 13: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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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若是以殺人故意造成傷害結果. 像是甲欲持刀殺乙 結果僅刺傷乙的手. 甲除了殺人未遂 是否也該當普通傷害. 兩者是屬於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我的想法是. 殺人未遂的部分. 甲具備殺人故意且已著手 成立殺人未遂. 普通傷害罪的部分. 殺人故意包含傷害故意 且造成傷害結果. 成立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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