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殺人及傷害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超級蝙蝠俠)時間12年前 (2013/12/17 13:22),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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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若是以殺人故意造成傷害結果 像是甲欲持刀殺乙 結果僅刺傷乙的手 甲除了殺人未遂 是否也該當普通傷害 兩者是屬於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我的想法是 殺人未遂的部分 甲具備殺人故意且已著手 成立殺人未遂 普通傷害罪的部分 殺人故意包含傷害故意 且造成傷害結果 成立普通傷害罪 依刑法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 但總覺得故意評價兩次好像怪怪的 請問是否哪裡出錯了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205.240

12/17 13:36, , 1F
兩條罪在構成要件上分別評價主客觀無誤阿
12/17 13:36, 1F

12/17 16:09, , 2F
法條競合 吸收關係
12/17 16:09, 2F
文章代碼(AID): #1Ihz-3O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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