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殺人及傷害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拔除四號)時間10年前 (2013/12/17 16:39),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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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xes8 (超級蝙蝠俠)》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若是以殺人故意造成傷害結果 : 像是甲欲持刀殺乙 結果僅刺傷乙的手 : 甲除了殺人未遂 是否也該當普通傷害 : 兩者是屬於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 我的想法是 : 殺人未遂的部分 : 甲具備殺人故意且已著手 成立殺人未遂 : 普通傷害罪的部分 : 殺人故意包含傷害故意 且造成傷害結果 : 成立普通傷害罪 : 依刑法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 : 但總覺得故意評價兩次好像怪怪的 : 請問是否哪裡出錯了 謝謝各位 其實兩個都會構成,再用法條競合去處理 如果整題只考這兩個罪,當然都討論,順便討論一下同質重合的法理 但若考試要討論的罪太多,這樣檢討下去考卷可能會寫不完 有一個在法條競合可以用的偷吃步方法 就是只檢討殺人未遂,然後在最後補上 "又,甲的行為亦構成傷害罪,唯其與殺人未遂罪係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故不另行討 論,甲僅成立殺人未遂罪。" 其實很多罪最後都會被吸收掉,如果時間不夠只要把最後會成立的罪寫完整就好 (這時候就會覺得實務太偉大了,甚麼罪都可以吸收或不另論,寫起來快多了) 畢竟出題老師閱卷時間也不多,與其檢討一堆會被吸收掉的罪不如簡單帶過 但想像競合就不可以這樣寫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66.60

12/17 16:45, , 1F
因為想像競合所犯的罪判決書都要寫
12/17 16:45, 1F
文章代碼(AID): #1Ii0tF7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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