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殺人及傷害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月休二日爆肝魯蛇)時間12年前 (2013/12/17 23:35),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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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蛇小弟路過解答一下 會有這樣的疑惑 其實表示您的程度滿好的 刑法第271條第2項和第277條第1項是互斥的 理由在於主觀構成要件有根本性的不同 271Ⅱ→殺人故意→希望被害人死 277Ⅰ→傷害故意→「不」希望被害人死 所以 儘管客觀上的行為(甲持刀向乙剌)、結果(乙的手受傷)看起來都一樣 但是甲在行為時 主觀上不可能又希望乙死、又希望乙不死 因此 以您的題示情形 只會構成271Ⅱ的殺人未遂 當然也沒有所謂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的問題 為什麼我會這麼肯定呢? 因為小弟是現役的補習班刑法、刑訴老師 並曾任多年的檢察官^_^ ※ 引述《wxes8 (超級蝙蝠俠)》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若是以殺人故意造成傷害結果 : 像是甲欲持刀殺乙 結果僅刺傷乙的手 : 甲除了殺人未遂 是否也該當普通傷害 : 兩者是屬於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 我的想法是 : 殺人未遂的部分 : 甲具備殺人故意且已著手 成立殺人未遂 : 普通傷害罪的部分 : 殺人故意包含傷害故意 且造成傷害結果 : 成立普通傷害罪 : 依刑法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 : 但總覺得故意評價兩次好像怪怪的 : 請問是否哪裡出錯了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245.161

12/17 23:55, , 1F
請問,如果主觀上是無論死傷都無所謂呢?
12/17 23:55, 1F

12/17 23:59, , 2F
刑13?
12/17 23:59, 2F

12/18 00:13, , 3F
推簡潔明瞭; 主觀意圖要想辦法問出來才行
12/18 00:13, 3F

12/18 00:27, , 4F
告訴我哪家補習班好嗎?? 列入拒絕往來
12/18 00:27, 4F

12/18 01:27, , 5F
問題同樓上
12/18 01:27, 5F

12/18 10:15, , 6F
請問如果沒有傷害故意,那為什麼不是殺人未遂配過失
12/18 10:15, 6F

12/18 10:16, , 7F
傷害勒?
12/18 10:16, 7F

12/18 10:49, , 8F
司訓所出來的,果然厲害……
12/18 10:49, 8F

12/18 10:49, , 9F
品質保證啊……
12/18 10:49,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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