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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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20→)留言25則,0人參與, 2年前最新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時間2年前 (2022/01/17 19:04), 2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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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覆,不過有個前提之前沒寫到。. 因為在討論不當得利之前,該段落有先討論物權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 有提到物權行為錯誤是因為表意人(出賣人)的過失,依民法88但書不得撤銷。. 那麼既然不得撤銷,表示該物權行為仍有效,加上移轉登記,縱使與債權契約不一致,. 但基於物權的無因性,不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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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9推 1噓 12→)留言22則,0人參與, 2年前最新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時間2年前 (2022/01/17 17:32), 2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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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
(還有397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aseball5860 (法盲剋星)時間2年前 (2022/01/17 18: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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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下面的回覆似乎都沒有回覆到問題.... 在這邊簡單回覆一下. 因為系爭情形屬於登記錯誤,當事人間並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所以所有權尚未移轉(也就是所有權雖然外觀上經移轉登記,但實際上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換言之,買受人此時所受之利益乃「登記名義」之利益,因此須依不當得利返還予出賣人的也是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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