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法盲剋星)時間2年前 (2022/01/17 18: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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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下面的回覆似乎都沒有回覆到問題... 在這邊簡單回覆一下 因為系爭情形屬於登記錯誤,當事人間並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所以所有權尚未移轉(也就是所有權雖然外觀上經移轉登記,但實際上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換言之,買受人此時所受之利益乃「登記名義」之利益,因此須依不當得利返還予出賣人的也是該登記之利益,以上。 希望對原po有所幫助!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 要  旨: :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 : ================================================================ : 在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中,針對此判決補充:「應注意的是,在此 : 情形,買受人應返還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或 : 土地的占有。」 : 這邊讀起來有些困惑。因物權行為錯誤,土地已經移轉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 在外觀上買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那麼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就 : 直接說是土地所有權不就好了嗎?為何強調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 請問大家,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75.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2415785.A.6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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