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謝謝提醒)時間2年前 (2022/01/17 19:04), 2年前編輯推噓5(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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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覆,不過有個前提之前沒寫到。 因為在討論不當得利之前,該段落有先討論物權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 有提到物權行為錯誤是因為表意人(出賣人)的過失,依民法88但書不得撤銷。 那麼既然不得撤銷,表示該物權行為仍有效,加上移轉登記,縱使與債權契約不一致, 但基於物權的無因性,不動產的所有權似乎就有效移轉於買受人了。 所以我才會認為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為所有權似乎沒有問題。 如果物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那麼登記名義移轉=\=所有權移轉,這可理解。 但問題是物權行為雖然是錯誤意思表示,但因不得撤銷,仍應該認為有效。 所以整個買賣看起來視這種情況... 債權契約內容=\=物權契約內容=移轉登記內容。 (僅有A地) (A+B地) (A+B地) 看起來買受人似乎就取得B地所有權了。 ※ 引述《baseball5860 (法盲剋星)》之銘言: : 看了一下下面的回覆似乎都沒有回覆到問題... : 在這邊簡單回覆一下 : 因為系爭情形屬於登記錯誤,當事人間並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所以所有權尚未移轉(也就是所有權雖然外觀上經移轉登記,但實際上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換言之,買受人此時所受之利益乃「登記名義」之利益,因此須依不當得利返還予出賣人的也是該登記之利益,以上。 : 希望對原po有所幫助! :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 :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 : 要  旨: : :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 :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 :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 : : ================================================================ : : 在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中,針對此判決補充:「應注意的是,在此 : : 情形,買受人應返還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或 : : 土地的占有。」 : : 這邊讀起來有些困惑。因物權行為錯誤,土地已經移轉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 : 在外觀上買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那麼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就 : : 直接說是土地所有權不就好了嗎?為何強調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 : 請問大家,謝謝。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1.1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2417460.A.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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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無因性,應該是指物權行為效力不因債權行為而受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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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所以物權行為效力要視是否達成要件而定,以不動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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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為例,則要有移轉合意、交付、登記,現在是合意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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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沒有達成,所以所有權未讓與,故以返還登記為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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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我的回文講的,沒有讓與合意,就算有登記一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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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發生物權移轉的效力,所以根本不用返還所有權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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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卡到物權行為的效力是否要討論的問題.. 若物權行為不發生效力,又何必討論得否撤銷的問題....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7/2022 20: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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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這件案例是缺少讓與合意的情狀,故不發生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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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所有權的效力;因此不涉及撤銷。如果解釋為意思表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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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的問題—讓與合意出現瑕疵,且不得撤銷,那麼所有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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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發生移轉,需要返還的利益標的確實為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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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判決後,其中當事人確實也主張所有權返還。所以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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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寫,我不曉得原因,可能是有漏看書中其他內文也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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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月出版的<不當得利>的第92頁...我覺得有可能是王老師寫顛倒了... 因為在58頁的地方有寫另外一個例子...是受監護宣告之人出賣房屋... 此時債權和物權行為皆無效,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是占有返還和塗銷移轉登記.. 無效的意思表示和錯誤的意思表示,兩者情況不同,風險分配也不同.. 法律保護無行為能力人,使其意思表示無效...買受人並未取得所有權.. 而意思表示錯誤的情況,該錯誤還比須非表意人的過失才得行使撤銷權. 若把意思表示錯誤視為自始缺少合意而無效,那等於是架空民88I但書的表意人注意義務.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8/2022 08: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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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手邊沒有老師的不當得利,無法分清是不是真的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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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問題來說,你的理解沒有錯誤,意思表示若無撤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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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行為有效(所有權移轉),返還的利益就是所有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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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登記名義;若撤銷,則是返還占有、塗銷登記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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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2:47, 2年前 , 19F
另外讓與合意與意思表示錯誤,有一個辨別基準;視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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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是否為相對人所為,若是,則為意思表示錯誤,若否則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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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合意。就判決的事實來看,本件是意思表示錯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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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回答時誤判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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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貼一下王老師書本的內文...大家參考看看... 不當得利與物權行為錯誤: https://imgur.com/jDSsIXk
https://imgur.com/xHg4KlD
https://imgur.com/RSeq92H
受利益的種類: https://imgur.com/PSkDJE2
前面有板友貼陳富聰老師的書本內頁,綜合判斷之後,我傾向認為王老師那一句寫反了。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8/2022 14:00:54

01/18 18:18, 2年前 , 23F
我的理解是這樣,老師的見解是回應第90頁問題的甲說。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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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18, 2年前 , 24F
說裡頭提到物權行為無效,既然無效便不會生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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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18, 2年前 , 25F
所以返還的利益是登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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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老師的書歷經幾次改版,可能在安插新內容的時候導致部分段落錯置(?)。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8/2022 19: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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