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問題一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尋)時間4年前 (2021/06/25 10:51),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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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價金500萬 出賣人乙將價金債權200萬部分讓與給第三人丙 嗣後甲解除契約,請求出賣人乙依民法第259條返還價金 小的想請教的問題就是,此時出賣人回復原狀的義務,是要返還500萬還是300萬? 似乎是300萬,然後另向丙依179(給付型)要200萬... 但小的會有如此疑問是因為,感覺買受人要去承擔第三人無資力的風險好像有點怪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209.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4589472.A.E4C.html

06/25 15:15, 4年前 , 1F
我覺得你要先處理對甲來說誰才是債權人欸,先去看乙丙
06/25 15:15, 1F

06/25 15:15, 4年前 , 2F
間的讓與有沒有通知甲。之後再來看後續問題。
06/25 15:15, 2F

06/25 16:04, 4年前 , 3F
我想說債權讓與通知不影響讓與效力就沒特別寫
06/25 16:04, 3F

06/25 16:05, 4年前 , 4F
而且債權人不當然等於契約當事人QQ
06/25 16:05, 4F
文章代碼(AID): #1WrKIWv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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