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問題一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圓阿滾)時間2年前 (2021/05/22 09:03), 編輯推噓7(700)
留言7則, 7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 引述《wowisgood (尋)》之銘言: : 甲賣蘋果給乙,乙轉贈予丙 : 嗣後甲乙買賣契約撤銷 : 甲得向丙主張183請求返還 : 小的問題是,如果丙早就把蘋果吃完,丙是否仍須返還? : 林政豪解題書在類似的問題是說可以主張,但沒說理由 : 就對第三人主張183是否有182現存利益不存在的問題...沒學到 : 懇請各位大大賜教感恩QQ 嗨我是作者本人, 我「印象」中,王澤鑑老師認為183的返還客體及範圍, 仍有181、182條的適用(書被我放在事務所,現在無法確認), 因此若丙早就把蘋果吃完,這時候: 1、返還客體:依民法第181條,丙應返還蘋果的價額 2、返還範圍:依民法第182條 (1)丙係善意 A. 丙有食用蘋果的經濟計畫:所受利益存在=返還價額 B. 丙無食用蘋果的經濟計畫:所受利益不存在=免返還義務 (2)丙係惡意=返還價額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僅供參考 我覺得在解釋民法第183條的返還方法與範圍時, 去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81、182條也滿合理的。 畢竟民法第183條是去「代替」原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返還義務, 在原不當得利受領人因民法第182條第1項免返還義務時, 由無償取得利益之第三人,肩負起返還的責任。 該責任本質上是類似原不當得利責任的補充責任。 此時如果沒有民法第182條的適用, 將導致第三人的責任比原不當得利受領人還重的結果, 原不當得利受領人可以用所受利益不存在為由免返還義務, 而依民法第183條負返還責任的第三人卻要償還價額, 有一種補充包比原本那包還要大包的違和感啊! 所以在成立民法第183條之後,如果要繼續討論返還方法/範圍, 我認為去類推適用民法第181、182條是合理的。 謝謝你提出這個問題,我當初在解這題的時候真的沒想那麼多orz, 之後改版會修正並多加說明,再次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44.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1645436.A.15C.html

05/22 09:19, 2年前 , 1F
感謝回答 我也是同有此想法才會有這個疑問XD
05/22 09:19, 1F

05/22 10:21, 2年前 , 2F
野生的老師又出現啦!!!大推
05/22 10:21, 2F

05/22 13:17, 2年前 , 3F
帥氣又溫暖的老師出現了
05/22 13:17, 3F

05/22 19:16, 2年前 , 4F
05/22 19:16, 4F

05/22 20:46, 2年前 , 5F
推:)
05/22 20:46, 5F

05/22 22:27, 2年前 , 6F
老師推
05/22 22:27, 6F

05/22 22:28, 2年前 , 7F
推 ☺
05/22 22:28, 7F
文章代碼(AID): #1Wg5Xy5S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Wg5Xy5S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