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刑法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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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 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即故意存在誰身上?). 爭點2 是否著手. 爭點3 擇一故意? 幾個故意?. 以下直接就學說見解回答. 爭點1 類似的問題是,甲要殺乙 在乙的飲料下毒 結果被丙喝走. 依黃彙婷老師的見解,甲認識自己 裝炸彈/下毒 的行為. 且預見此行為會導致 發動汽車/喝下飲料 的「人」
(還有131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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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甲只有於丙車裝炸彈一個行為,但對乙丙分別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險. 丙的部分比較好處理:. 1. 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至於甲是否著手實行,涉及既了未遂著手時點的認定,本題不論採實務見解(完成犯行即著手)或多數學說(支配領域脫離說),都足認已達著手3. 接著討論甲有無殺丙故意
(還有199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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