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蒼藍鴿4不4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賢狼赫蘿 ^^)時間3年前 (2021/03/02 12:22), 3年前編輯推噓16(20454)
留言78則, 22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4 (看更多)
如標題, 小妹不是莎莎粉,但最近又開副本,就是有人檢舉蒼藍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 3條。 於是有人在低卡戰起來, 蒼藍鴿(台大住院醫生吳其穎)恐怕會被撤職! - Dcard https://www.dcard.tw/f/youtuber/p/235432833?cid=1fd47c9d-9514-45f9-9557-0afd55 dd8db7 網址如上,各位點開進去,可以看到下面回覆,其中七樓的師大國考生正義凜然訴說公務 員服務法範圍,獲得9400個愛心,小妹看一下內容。 眉頭皺惹一下,深覺內情不單純~ 講話是很大聲辣,但法律邏輯有點怪怪的捏。 以下小妹淺見: 1. 公務員人事法規很複雜,為了不同行政目的,會有不同管制法規,所以在解讀認識法 規的適用範圍時,絕對要扣緊規範目的。 這個人把刑法貪污的對價關係,拿來跟公務員服務法的道德紀律混在一起談,法律推理上 就非常不精準。 另外,勞保公保是跟該人員的福利相關,與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無關,也不能拿住院醫生是 勞保來說嘴。 2. 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目的就是最基本的公部門工作道德紀律操守,所以適用範圍應該會 是最廣的,就好比在一家企業上班,有些人是公司簽的僱用契約,有些人是公司把某些業 務外包其他公司,其他公司派來的駐點人員, 甚至有些是鐘點兼職, 不管是什麼方式在 那家公司上班,該有最基本職業操守還是要有,更何況是最保守、最注重官箴的公家單位 。 所以在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不只規定領有俸給的文武職人員,也擴及到公營事業人員。 而且銓敘部歷年解釋,都對公務員服務法的兼差規定採取廣義適用,有擴張到依照聘用人 員條例聘用人員。 可以參照: 71年10月19日71台楷銓參第47913號:擴張到國營印刷廠的印製工程師 72年3月7日72台楷銓參字第06100號: 直接寫明白擴張到聘用人員 3. 蒼藍鴿屬於台大醫院的住院醫生,按照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是用聘用人員條例聘 用,再按照上開銓敘部解釋令函... 嗯 看來蒼藍鴿應該是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 4. 一定有人會嗆,銓敘部解釋令函只是行政命令層級,法官可以不用適用,對,法官是 可以選擇不理,但是你是法官嗎? 你怎麼知道法官想不想參考,就說人事法規多如牛毛 ,公懲會法官會不會尊重銓敘部意見,各位自己揣摩囉~ 而且台大醫院可以不送懲戒,內部考績核定來處理阿, 但有沒有用公務員服務法來當理 由,我們就不知道惹,反正目前新聞說台大醫院說初步認定沒違法。 跟風,嘴這麼長的廢文,只是想分享自己的一點心得,有人可能在低卡看到該篇文,就誤 認那個留言,講得是對的,但其推理瑕疵頗多,考試上千萬不能寫,人事法規適用範圍, 基本上就是疊合起來的阿米巴蟲,跟中職好球帶有的拼, 但是法律解釋方法還是有一定 精神,就是要抓緊規範目的,透過客觀對社會事實理解去擴張或限縮,大概就可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5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4658933.A.98A.html

03/02 12:50, 3年前 , 1F
....適用錯誤,歷年函釋已經有排除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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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2:50, 3年前 , 2F
」人員了,再去做做功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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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那你說說住院醫生用聘用人員條例聘用是不是純勞工阿,而且我開頭說的,不同法規 目的不同,你一句排除純勞工,請問個案是什麼? 具體法規是什麼?

03/02 12:51, 3年前 , 3F

03/02 12:52, 3年前 , 4F

03/02 12:59, 3年前 , 5F
3樓的圖說白一切,打一堆沒意義的東西也拿不到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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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2:59, 3年前 , 6F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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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考試就附圖阿,我看你怎麼寫,嘻嘻 而且你有發現三樓的兩張圖,有講不一樣的地方嗎? 嘻嘻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3:08:19

03/02 13:12, 3年前 , 7F
另一張圖不是有講公營事業員工,閱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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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生按照醫事人員條例是用聘用人員條例聘用,銓敘部85.2.27.(85)臺中甄一字第 1256915號 也再次講明約聘人員有適用服務法。 你一直聚焦在公營事業純勞工,就好奇辣,我哪邊跟你戰公營事業純勞工??還是你要戰 那個國營印刷廠的工程師解釋函, 我承認我那個放太古早的函,這點算我不對辣。 不過有閱讀問題,應該是你喔, 三樓的兩張圖在列約聘醫生時,講法不同,不過有一個 是有提到銓敘部函釋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3:18:27

03/02 13:15, 3年前 , 8F
背詳解還比打一堆亂七八糟東西還強,這題給2分就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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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3:17, 3年前 , 9F
這篇字數估計寫1小時,才拿2分,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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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3:18, 3年前 , 10F
還不如空白別寫浪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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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背詳解吧, 不管內部的法律邏輯的,嘻嘻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3:19:29

03/02 13:19, 3年前 , 11F
2分是墨水同情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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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4:17, 3年前 , 12F
這來亂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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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4:35, 3年前 , 13F
大哥,有點不想鳥你,你自己看看你貼的解釋令函處理什麼法條,就一開始講了不同法規 規範目的不同,所以適用範圍也不同,你拿律師法的範圍來講醫事人員住院醫生用的聘用 人員條例, 不覺得怪怪的嗎? 好像有人真的覺得法律只要背標準答案就好,不用管背 後的法條邏輯推理耶,而且哪一年哪場考試科目有出過住院醫生的服務法適用問題,有標 準答案,拿出來聞香一下。 我列一堆銓敘部函釋,不針對函釋討論,只會隨便抓網路表格整理截圖,這是讀法律科目 的方法嗎 ^^ 最後補充一下,公懲會107澄字第3528號判決的理由(二)說明鄉公所的機要辦事員以約 僱人員進用,法官還是用銓敘部96年4月25日法一第000000000號說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都 有適用服務法,不過國營純勞工不適用。 不過我這篇文章都是討論住院醫生依照聘用人員條例聘用, 而且查一下公懲會相關判決 ,不少醫生在住院醫生階段甚至當醫生之前就當家族企業的董監事,公立醫院都是在該醫 生升格為公職醫生後召開考績會,請該醫生列席說明再送懲戒,最後公懲會記申誡, 沒 有判決只針對住院醫生階段的兼職做出說明,都是把兼職當成貫穿住院醫生、主治醫生來 看。 應該也推測出公懲會法官的態度了吧。 我也有在網路找到高雄榮總住院醫生的聘約範本,上面有規定兼職要經過上級核可, 這 算當事人聘約契約約定。 我是訝異國考板有人只會用立場討論 ,不會單純就法論法,竟然說出背標準答案就好的鬼話... 科科,法律多如牛毛,熟知 行政法規的人就知道,很多行政法規設計是公部門內部考量,不是外界正常人邏輯能解釋 的,往往法律操作會超出民眾意料之外, 服務法的兼職規定合不合時宜可以討論,但前 提請按照法律解釋方法論來討論。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5:17:24

03/02 15:37, 3年前 , 14F
有點意思,置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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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38, 3年前 , 15F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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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43, 3年前 , 16F
政風處的見解有時候會被法官打臉,所以廉政什麼規範的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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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43, 3年前 , 17F
候只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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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44, 3年前 , 18F
如果上面平鎮公所改成司法院就沒意見了,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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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46, 3年前 , 19F
我覺得關鍵還是醫生薪水到底是不是公部門法定預算,還是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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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46, 3年前 , 20F
自醫院私營的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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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47, 3年前 , 21F
像上面就有說約用人員不算,但聘僱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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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06, 3年前 , 22F
台大醫是教育部下公營,只是因為這樣,所有醫師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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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兼職或經營商業也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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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09, 3年前 ,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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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0, 3年前 , 26F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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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0, 3年前 , 27F
我再八卦講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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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0, 3年前 , 28F
適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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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4, 3年前 , 29F
感謝指教,依目前新聞資料推論,該醫師為公立醫院依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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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4, 3年前 , 30F
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若依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仍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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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4, 3年前 , 31F
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另外,引用法務部函釋,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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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營事業之純勞工部分,請忽略說明二關於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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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5, 3年前 , 33F
的說明,直接看說明三提到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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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5, 3年前 , 34F
機關服務人員不包含適用勞基法的純勞工。小妹才疏學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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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5, 3年前 , 35F
,再次感謝貴版不吝賜教,利用時事新聞複習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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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7, 3年前 , 36F
函釋和判決不能兼職或經營商業的理由也很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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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7, 3年前 , 37F
這幾條就是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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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9, 3年前 , 38F
如果真的成案,希望能因為他的影響力或名氣改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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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9, 3年前 , 39F
務法13,14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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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22, 3年前 , 40F
或許今年有可能出題在人事或廉政類科的現行考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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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22, 3年前 , 41F
務員法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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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8:20:39

03/02 18:40, 3年前 , 42F
他敢站出來糾正不正確的事情,理應該獎勵他,怎還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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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8:47:49

03/02 18:46, 3年前 , 43F
能夠發揮專長影響公眾並成為網紅也非人人可以有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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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要討論服務法的違法兼職規定適不適合, 但我看不爽有人只是國考生,還沒考上 ,就自以為在低卡大聲嗆什麼法律見解,而且還把刑法的公務員定義拿來跟服務法混搭, 傻眼貓咪耶,讓其他人以為他是什麼行政法、人事法規專家... 連基本的法律解釋方法 都沒有, 我怕有考試的人看到那篇低卡留言,就誤以為公務員認定就是那樣,那就造孽 了...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8:53:27

03/02 18:51, 3年前 , 44F
若是覺得人事人員沒事做大可以考慮把服務法和考績法給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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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9:30, 3年前 , 45F
不要隨他隨之起舞,看著台灣知識份子大亂鬥,這樣有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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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9:30, 3年前 , 46F
應該是要把風向轉成,趁這時順便讓大家認識何謂"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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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0:59, 3年前 , 47F

03/02 21:00, 3年前 , 48F
我覺得他跟八卦的leona12,根本一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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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1:01, 3年前 , 49F
講一堆又不附來源,就一直魯洨,不懂的就會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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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1:08, 3年前 , 50F
判例就在那 我說住院醫師是符合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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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跳針說判例是董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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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1:09, 3年前 , 52F
拿出商業經營的,他又跳針說那不是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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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1:09, 3年前 , 53F
意思就是要完全一樣的他才會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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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09:05, 3年前 , 54F
懲戒法院,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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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1:17, 3年前 , 55F
某些帳號 總喜歡自己戰公務員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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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1:20, 3年前 , 56F
眼紅到 網內互打~真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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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8:07, 3年前 , 57F
考上的人事單位都不敢妄下定論 一個台師大國考生算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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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8:07, 3年前 , 58F
講難聽沒考上都是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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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2:07, 3年前 , 59F
住院醫師也有約用的,簽的是私法契約,保的是勞保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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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2:07, 3年前 , 60F
。不一定都是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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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12, 3年前 , 61F
台大醫院跟瑩真律師都提出看法了,目前應該是適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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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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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0:11, 3年前 , 63F

03/04 02:27, 3年前 , 64F
瑩真律師的看法比較偏向模糊地帶吧,不過是支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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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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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2:27, 3年前 , 66F
還有其他要件只能看主管機關的認定,不想移送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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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2:27, 3年前 , 67F
會移送了,除非監委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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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2:51, 3年前 , 68F
別吵啦~ 就算適用被罰,我也坐等他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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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4:03, 3年前 , 69F
真的被罰就是懲處而已,沒到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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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3:25, 3年前 , 70F
覺得應該適用公務員服務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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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8:26, 3年前 , 71F
其實應該要先定義YT的盈利算不算「兼職」吧?
03/04 18:26, 71F

03/05 08:42, 3年前 , 72F
醫師出來糾正算是好事一件,避免有粉絲亂模仿,導致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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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8:42, 3年前 , 73F
的後果,結果現在在檢討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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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58, 3年前 , 74F
那敏潤媽媽是警察(還是警官) 當網紅收葉配可?
03/05 09:58, 74F

03/05 14:15, 3年前 , 75F
有點意思,不過字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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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9:43, 3年前 , 76F
適用服務法沒錯,但是根本不適用懲戒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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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9:44, 3年前 , 77F
有上過行政法就知道 光是公務員適用範圍 各個法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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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9:44, 3年前 , 78F
定就不一樣
03/07 09:44, 78F
文章代碼(AID): #1WFRrrcA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WFRrrcA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