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尋)時間3年前 (2021/02/02 20:04), 3年前編輯推噓5(5029)
留言34則, 7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兩個問題,思考上有點衝突,望請賜教!! 1.乙將甲之房屋無權出租給之惡意的丙,試問甲是否能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實務有採否定說,認為丙是依據與乙之租賃契約並且有付租金,與甲無因果關係。 肯定說則認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之租賃契約自然不能對抗甲主張不當得利。 2.乙將甲之物無權賣給善意的丙,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甲無法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我的問題就是,如果第一題採肯定見解,用債之相對性去思考的話,那第二題乙丙間 的買賣契約不就同樣也不能對抗甲了嗎? 再者,到底阻卻不當得利是因為善意取得還是因為債之關係? 例如上面第二題,如果丙改成惡意,就會成立不當得利 但是如果是善意,嗣後乙丙間買賣契約被撤銷,丙也是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所以想請教一下思考的盲點在哪裡...就感覺有點怪怪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77.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2267477.A.5F7.html

02/02 20:11, 3年前 , 1F
善意取得就不成立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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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0:12, 3年前 , 2F
沒喔 像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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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0:13, 3年前 , 3F
法代不承認契約效力還是成立不當得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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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0:40, 3年前 , 4F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是無損益中性行為通說是類推77條
02/02 20:40, 4F

02/02 20:40, 3年前 , 5F
但書 不用法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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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1:08, 3年前 , 6F
回樓上,那是物權行為不用,但債權行為還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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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1:33, 3年前 , 7F
我看過不少說法也是把契約的部分認為是中性行為 所以不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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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1:33, 3年前 , 8F
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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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1:43, 3年前 , 9F
第二個就算是惡意,有不當得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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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1:47, 3年前 , 10F
這兩個問題依照管見,都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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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jose: 善意阻卻的是767,不是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吧? 解題書遇到這種情況的確是用767沒錯 如果真是如此,善意取得跟不當得利其實沒關係?! 好像是這樣!

02/02 22:26, 3年前 , 11F
甲和丙之間是因為丙善意取得而有法律上的原因 甲無法主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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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2:26, 3年前 , 12F
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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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2:26, 3年前 , 13F
除非乙丙之間的契約無效或撤銷 這個善意取得就會因原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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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Yww: 不存在 無法主張 是這樣嗎? 對沒錯,不過我看多本解題書幾乎都是解債權行為效力未定就是了 然後物權行為有無因性balalala

02/03 00:26, 3年前 , 14F
昨天我也困在這裡很久,最後我的理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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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15F
1.我認為甲可以向丙主張不當得利。由於債之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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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16F
丙不得執其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抗甲外,且因丙為惡意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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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17F
有,亦不得以952作為享受房屋的法律上原因,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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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18F
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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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19F
2.甲不得對善意取得之丙主張不當得利。縱然基於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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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20F
相對性,丙不得執其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抗甲,然,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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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21F
取得制度目的在於使丙終局保有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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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22F
可以作為丙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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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23F
至於你提到如果丙是惡意,可以成立不當得利,但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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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24F
該是指乙可以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不是甲對丙。從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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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25F
丙的法律關係來看,如果允許丙善意取得,卻又允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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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26F
所有權人甲可以透過不當得利要回房屋,只會破壞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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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0:26, 3年前 , 27F
取得終局保有利益的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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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7:57, 3年前 , 28F
回K大,第二題如果丙是惡意,甲可以對丙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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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7:58, 3年前 , 29F
因為這是屬於侵害利益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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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7:58, 3年前 , 30F
用利益歸屬說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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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8:03, 3年前 , 31F
是不是我把不同類型的事情混在一起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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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8:03, 3年前 , 32F
像第一題跟善意取得其實沒關係
02/03 08:03, 32F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09:46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12:51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16:05 謝謝各位大大指教,小弟大概知道盲點在哪了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23:22

02/03 08:27, 3年前 , 33F
兩題甲應該是可以主張乙不當得利,但對丙應該就是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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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8:27, 3年前 , 34F
7
02/03 08:27, 34F
文章代碼(AID): #1W6J_LN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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