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已刪文
※ 引述《wowisgood (尋)》之銘言:
: 兩個問題,思考上有點衝突,望請賜教!!
: 1.乙將甲之房屋無權出租給之惡意的丙,試問甲是否能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 實務有採否定說,認為丙是依據與乙之租賃契約並且有付租金,與甲無因果關係。
: 肯定說則認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之租賃契約自然不能對抗甲主張不當得利。
: 2.乙將甲之物無權賣給善意的丙,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甲無法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 我的問題就是,如果第一題採肯定見解,用債之相對性去思考的話,那第二題乙丙間
: 的買賣契約不就同樣也不能對抗甲了嗎?
: 再者,到底阻卻不當得利是因為善意取得還是因為債之關係?
: 例如上面第二題,如果丙改成惡意,就會成立不當得利
: 但是如果是善意,嗣後乙丙間買賣契約被撤銷,丙也是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 所以想請教一下思考的盲點在哪裡...就感覺有點怪怪的
你的問題在於混淆了處分行為跟負擔行為以及其配套的制度
所謂善意受讓是為了處理物權行為處於效力未定底下為了保護相對善意的第三人,使得物權可以移轉過去創設的制度,因此跟有無法律上的原因不相關。
因此在第一題肯認債之相對性底下,第二題仍然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不過不當得利的效果分為善意跟惡意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相關法條可以參照181和182以及王澤鑑-不當得利第171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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