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差異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帶土的老公)時間6年前 (2019/04/06 18:27), 6年前編輯推噓8(8035)
留言43則, 9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小弟已經在網路上搜尋跟研究了很久 想確定一下兩者的差異 間接正犯定義: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為。 我自己的理解是:有意思支配的犯罪之人負完全罪責,被利用者淪為工具本身無法控制其 行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也不罰,所以在罪責排除。 教唆犯定義: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 犯意之人、或是有犯意但不堅定之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 我的理解:教唆犯跟實行犯罪之人(完全責任能力人)有犯意聯絡或是像買兇殺人一樣,使 之產生犯意,兩人在罪責上一樣。 教唆跟間接正犯差異上為: 間接正犯自己完全支配犯意,教唆無 被教唆對象具同等罪責,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無責。 請問我的想法是對的嗎,有錯煩請各位大大指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3.1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4546445.A.8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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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利用人無法控制其行為?這是利用人直接成立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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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利用人罪責排除也只適用某些案例而已。建議多翻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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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像利用醫生過失不檢查直接開藥而致人於死,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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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利用人也無法排除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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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你的例子應該是被利用人不殺第三人,則被利用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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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利用人殺死吧,此時才排除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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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如果我舉的例子只有少部分適用的話 那請問教唆跟間接差異的差異還能怎麼區別!? ※ 編輯: ssss0960193 (39.12.13.143), 04/06/2019 19: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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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淺見覺得可以用是否有「優越意思支配地位」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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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間接正犯跟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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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以前的陣友 這樣說的話 間接正犯的優越意思支配>>>教唆犯嗎 不過在寫題目時感覺還是不好區分 ※ 編輯: ssss0960193 (39.12.13.143), 04/06/2019 19: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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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是「正犯」,教唆犯是共犯,需要從屬於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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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案例如果有模糊地帶,作答上不管採哪說,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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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理由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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壕謝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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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來就常會有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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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犯罪支配理論,教唆犯跟間接正犯只是在意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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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上差在影響力的「量差」而已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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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有的是構成要件不該當或阻卻違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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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全部無罪責。 話說學理上還有所謂的正犯後正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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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間接正犯的變體型,利用有故意且有罪責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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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學說上所謂的間接正犯跟教唆犯的區別在於實力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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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犯罪結果的強度,間接正犯依工具說是指被利用人形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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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一般,最後還是會到正共犯的區分,也就是說為自己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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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犯罪之意思來犯罪作為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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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採單一正犯理論就沒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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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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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的重點在於利用人對被利用人有優越意思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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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利用人是否會成立犯罪不是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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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教唆犯和正犯間不能以「犯意聯絡」敘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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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可能會被認知為觀念錯誤。因為,在刑法中用到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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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這個詞語時,都是在論述「共同正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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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共犯"的兩種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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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就是正犯的三種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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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最近在上正犯共犯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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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教唆的「支配力」的程度不同,間接正犯又等於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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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的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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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具有犯罪支配力,客觀上:具有優越意思支配+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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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具「工具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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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故意的認知到「意思支配」和「利用他人實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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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構成要件」+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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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教唆犯欠缺犯罪支配力,僅是惹起他人犯意,實際上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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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犯罪不具優越意思支配,被教唆者是否實行犯罪,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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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於其自身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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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區別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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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g7yDZ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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