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罕見!考律師不及格 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自誇)時間5年前 (2018/10/11 18:47), 編輯推噓11(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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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fEcZYj 考選部「要上訴」 不就3個字? 為何可以掰成好幾百字? 是不是一定要真的很會灌水,才能當考選部官員? ---------------------------- 有關新聞媒體報導律師考試落榜者提行政訴訟勝訴一事,考選部說明 107/10/11 一、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僅為本案第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二、律師高考第二試各法律科目試卷均採分題平行兩閱,亦即每科每題均由兩位專業閱卷 委員各自獨立評閱給分,其用意即在於避免單一觀點評分,因此採平行兩閱方式閱卷者, 同一題給分有差距實屬正常。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同一題兩位委員給分差異大, 其中一位委員之評分即構成恣意判斷為由,撤銷原告律師考試不及格之處分,並命重新閱 卷,其所持見解,似對國家考試之典試事務、專業評分等事項有誤解,容有商榷餘地。 三、國家考試放榜後,應考人對於未獲及格或錄取之考試結果,得依法循序提起訴願與行 政訴訟以為救濟,此乃法治國家之常態,本部亦予以高度尊重。惟為維護國家考試制度之 健全與考試之公平、公正性,本部亦應本於權責,依法處理。本件判決仍有商榷餘地,本 部將依法提起上訴。 點閱數:3368 ※ 引述《Caress (愛撫)》之銘言: : 罕見!考律師不及格 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部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1407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2018-10-10 12:55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 陳姓男子去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卻差一分及格,由於現行評分採用兩位閱卷委員「平行兩 : 閱」制度,他申請閱卷後,質疑「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兩閱分數相差過大,卻未進行 : 第三閱,因此提告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中一位委員顯然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未 : 採取一致性評分標準,判斷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判撤銷原處分,且考選部應依判決法律 : 見解另為適法處分,可上訴。 :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二試總成績482.50分,及格標準是483.50分,因而收到不及格通知書。 : 他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考選部調出試卷核對,回函檢附成績複查表。他申請閱覽試 : 卷,質疑「智慧財產法」科目「第2題第2子題」的兩閱分數相差已達該子題配分三分之一以 : 上,卻未進行第3閱,但考選部調出原卷再檢視,認定未達啟動第三閱條件。 : 陳姓男子主張,依《典試法》及閱卷規則相關規定,典試委員會應決議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 : ,而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參考;且若發 : 現評閱程序有誤或不公允、寬嚴不一,典試委員會未裁撤前,應即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另 : 聘閱卷委員評閱,並以重評分數為該科目成績。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 : 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重新評閱。 : 他表示,「智慧財產法」第二題總分40分,共兩個獨立設問且無關聯的子題,各為20分。第 : 一題「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第二題「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 : 第一子題的第一閱卷委員評閱為14分,第二閱卷委員評閱為13分,分數差為一分,判斷餘地 : 差異為該題題分5%;第二子題的第一閱卷委員認為可得15分,第二閱卷委員認為可得3分, : 兩閱分數差12分,判斷餘地差異量已逾該題題分60%,存有明顯差異,難以想像兩位是以同 : 樣標準評閱。 : 他認為,有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之疑時,依《典試法》相關規定即應重閱。當兩位委員的 : 判斷餘地差異已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時,應啟動第三人重閱,以衡平主觀見解歧異。兩位委 : 員的主觀學說或實務見解爭辯並非考生應予承受,也非用尊重判斷餘地為高牆,阻斷考生請 : 求第三閱卷委員另為評閱救濟的可能。 : 合議庭表示,閱卷委員評分申論題,具有學術上專業,法院應予以一定程度尊重,承認其判 : 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該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可予 : 撤銷或變更。 : 合議庭依職權命考選部提供給閱卷委員評閱試卷相關資料,查出該子題評分標準是「優( : 16-20)、良(12-15)、可(5-11)、劣(0-4)」。對照評分標準,可知第一閱卷委員認 : 為符合「良」(答不構成犯罪,對屬地主義及商標法明知要件說明不盡詳細),而第二閱卷 : 委員卻認為符合「劣」(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 合議庭表示,一位委員認定作答內容敘及「不構成犯罪」但另一位認定未敘及,從形式觀察 : ,兩位的評斷竟有明顯兩不相容的歧異判斷,堪認有其中一人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判斷, : 致未能依評分標準而客觀公正衡鑑,因此合於典試法再行評閱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37.2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9254836.A.F94.html

10/11 19:18, 5年前 , 1F
考選部寫這樣我覺得寫的不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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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9:19, 5年前 , 2F
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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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9:38, 5年前 , 3F
又不是喊口號,始末交待清楚很重要。
10/11 19:38, 3F

10/11 19:51, 5年前 , 4F
你覺得考選部發新聞稿上面只寫「要上訴」能看嗎?
10/11 19:51, 4F

10/11 20:04, 5年前 , 5F
承辦人會馬上調單位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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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0:04, 5年前 , 6F
窮盡救濟都沒出現,不叫告贏,這基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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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0:10, 5年前 , 7F
想問個考試問題 如果考選部最高法院也打輸了 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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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0:11, 5年前 , 8F
釋憲嗎 如果不行 考試院可以嗎
10/11 20:11, 8F

10/11 20:16, 5年前 , 9F
要看,如果是高等贏,最高輸,最新實見說要再給一次
10/11 20:16, 9F

10/11 20:16, 5年前 , 10F
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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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0:29, 5年前 , 11F
我覺得政府沒有損失的案子上訴真的丟臉 只想爭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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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0:29, 5年前 , 12F
人民贏一次還不想給
10/11 20:29, 12F

10/11 20:38, 5年前 , 13F
我跟政府打過,奧步超多,派法界人士深夜商討對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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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0:38, 5年前 , 14F
庭審理怎麼弄人,後來看到我的狀,他們大概這輩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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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0:38, 5年前 , 15F
不想遇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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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1:02, 5年前 , 16F
好精彩的案子,看來之後將會是行政法的熱門考題
10/11 21:02, 16F

10/11 23:02, 5年前 , 17F
交代一下為什麼兩位閱卷者會有給分差異,因此才要上訴,這
10/11 23:02, 17F

10/11 23:02, 5年前 , 18F
樣寫有什麼問題嗎?
10/11 23:02, 18F

10/12 00:08, 5年前 , 19F
台灣訴訟沒有標準答案, 輸贏各自有理由, 平常心當笑話看即可
10/12 00:08, 19F

10/12 00:10, 5年前 , 20F
法條太牽強也還有法官造法, 邏輯就重新定義了, 輸贏一念間XD
10/12 00:10, 20F

10/12 07:30, 5年前 , 21F
可能是考生答案沒有寫的很明確,而是以「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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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07:30, 5年前 , 22F
」為標題,內容又模稜兩可,導致兩位閱卷者在事實認定
10/12 07:30, 22F

10/12 07:30, 5年前 , 23F
上出現此種差異。如果不是的話,就真的太誇張了…
10/12 07:30, 23F

10/12 16:14, 5年前 , 24F
雖然這政府欠酸,但只想寫三個字的更欠酸。
10/12 16:14, 24F

10/12 16:26, 5年前 , 25F
考選部當時為何不找人二閱
10/12 16:26, 25F

10/12 19:19, 5年前 , 26F
文法答案可以不附理由,雖然我也不爽考選部
10/12 19:19, 26F

10/12 23:11, 5年前 , 27F
考選部他媽去給狗幹
10/12 23:11, 27F

10/14 20:39, 5年前 , 28F
又是智慧財產法,之前朋友考檢事官,朋友間寫法與方向差
10/14 20:39, 28F

10/14 20:39, 5年前 , 29F
不多,一位給15分,一位給1分。
10/14 20:39,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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