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罕見!考律師不及格 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6年前 (2019/08/25 11:29), 6年前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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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回想起這則律師考試考生告贏考選部的消息,好奇之下追蹤了一下後續。 這案件考選部有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至今尚未判決,陳姓考生在這期間有聲請 保全證據被駁回。 這個子題的評分標準是: 優(16 -20):答不構成犯罪;正確說明屬地主義,並正確適用;正確說明商 標法第97條之罪在主觀上須明知,並正確說明理由。 良(12 -15):答不構成犯罪;對屬地主義之說明或適用不盡詳細;對商標法 第97條之明知要件之說明及適用不盡詳細。 可( 5 -11):答不構成犯罪;對適用屬地主義,但只簡單說明理由;適用商 標法第97條「明知」要件,只簡單說明理由。 劣( 0 - 4):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北高行判決認為雙閱差12分是否達到 3分之 1要從整個題目看,而不是單一子 題配分,差12分未達整個題目總分40分的 3分之 1,所以不需要三閱。之所以判決 陳姓考生勝訴的理由是認為,按照這個評分標準,雙閱分數別給15分和 3分是很奇 怪的,因為回答不構成犯罪原則上就是 5分起跳,怎可能會分別拿到15分或 3分? 他寫的答案究竟是構不構成犯罪?要求考選部查明,依這個評分標準重新評分。 陳姓考生原先分數是 9分如果要上榜,重新評分必須要達到10分。 以下是考選部一審敗訴新聞稿(https://tinyurl.com/y5cmqcea): 一、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僅為本案第一審判決,尚未 確定。 二、律師高考第二試各法律科目試卷均採分題平行兩閱,亦即每科每題均由兩 位專業閱卷委員各自獨立評閱給分,其用意即在於避免單一觀點評分,因 此採平行兩閱方式閱卷者,同一題給分有差距實屬正常。本件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判決以同一題兩位委員給分差異大,其中一位委員之評分即構成恣 意判斷為由,撤銷原告律師考試不及格之處分,並命重新閱卷,其所持見 解,似對國家考試之典試事務、專業評分等事項有誤解,容有商榷餘地。 三、國家考試放榜後,應考人對於未獲及格或錄取之考試結果,得依法循序提 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以為救濟,此乃法治國家之常態,本部亦予以高度尊重。 惟為維護國家考試制度之健全與考試之公平、公正性,本部亦應本於權責, 依法處理。本件判決仍有商榷餘地,本部將依法提起上訴。 對比陳懿琳(葉蔻)的中醫師考試評分案件,當時考選部長董保城在北高行判 決考選部敗訴之後,選擇不再上訴。這次考選部這麼堅持上訴,很顯然就不想給陳 姓考生任何翻盤的機會。未來就算考選部敗訴確定,找來的閱卷教授也是只對陳姓 考生一個人的單一考卷單一子題評分,是否有可能私下運作,讓重新評閱的結果仍 然維持不錄取呢? 畢竟就算陳姓考生回答不構成犯罪,評分標準最低起跳還是從 5分開始。 5分 起跳和11分起跳的差異是「簡單說明理由」或「說明或適用不盡詳細」,這真的給 予閱卷教授很高的決定權。 查了一下,陳姓考生去年並未上榜,所以除非他再應考及格,否則他要拿到律 師資格還要過兩關,第一關是最高行政法院,第二關是考選部找來兩個重新評分的 閱卷教授。 各位認為最後結果會是如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83.1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6703797.A.CE8.html

08/25 11:55, 6年前 , 1F
今年上榜然後撤回上訴
08/25 11:55, 1F

08/25 13:01, 6年前 , 2F
他是被上訴人
08/25 13:01, 2F
※ 編輯: ROCKMANX6 (59.127.183.170 臺灣), 08/25/2019 18:31:02

08/25 23:05, 6年前 , 3F
再怎樣上訴,對我而言,都集體睜眼說瞎話當常態
08/25 23:05, 3F

08/25 23:06, 6年前 , 4F
集體竄改當常態了,告誰呢?跟誰講呢?可笑至極而已
08/25 23:06, 4F

08/25 23:37, 6年前 , 5F
告官,官的面子擺哪呢?官嗎...
08/25 23:37, 5F

08/26 02:21, 6年前 , 6F
人家侵害人權完現在搖身一變要去保障人權了呢
08/26 02:21,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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