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第31條第1項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Lucifer)時間6年前 (2018/04/21 19:14), 6年前編輯推噓4(5112)
留言18則, 5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原文43 手機排版請見諒 其實這種題目很簡單 122條構成要件就是一定要有公務員身分才 可成立。 現在實務見解採「限制從屬性」 共犯之成立須以正犯實行犯罪行為為必要 意思是什麼呢? 你正犯都沒成立了,共犯怎 麼會成立呢? 在這個題目中,C選項說妻子是間接正犯, 但是間接正犯屬正犯的一種,妻子又沒公務 員身分,就直接不成立了。 至於你的糾結點在於,今天題目若改成公務 員和他妻子如果都想要收賄的話,公務員派 他妻子去收賄,那就成立共同正犯。 (實務依31條第1項) 但是學說就覺得妻子又沒有公務員身分,怎 麼會成立122呢? 所以學說就反對實務擬制一個身份給妻子, 認為妻子應該無罪。 大概是這樣啦。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51.1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4309258.A.462.html ※ 編輯: asd5210987 (101.14.51.159), 04/21/2018 19:15:17

04/21 19:24, 6年前 , 1F
黑人問號
04/21 19:24, 1F
哪裡問號? ※ 編輯: asd5210987 (101.14.51.159), 04/21/2018 19:25:42

04/21 19:53, 6年前 , 2F
所有純正身分犯都會有這個爭點喔!請樓上務必掌握,推
04/21 19:53, 2F

04/21 20:10, 6年前 , 3F
問號的點是 前一篇不就討論了
04/21 20:10, 3F

04/21 20:10, 6年前 , 4F
實務肯認 學說反對
04/21 20:10, 4F

04/21 20:12, 6年前 , 5F
這思考我也看不懂 間接正犯跟共犯從屬性有什麼關連
04/21 20:12, 5F
簡單來說,共同正犯有人認為是正犯,有人認為是共犯。 所以在這題中只有甲才可以成立正犯,乙成立共犯(共同正犯) 所以我想表達的就是間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種,然後依限制從屬性,正犯都沒有了何來共犯?

04/21 20:14, 6年前 , 6F
因為用學說解會變成沒有正犯(甲) ,(乙)就不是共犯 雖然
04/21 20:14, 6F

04/21 20:14, 6年前 , 7F
我以不懂扯著幹嘛
04/21 20:14, 7F

04/21 20:17, 6年前 , 8F
如果原題c出題老師覺得沒問題 那一定是學說派的 我不信當
04/21 20:17, 8F

04/21 20:17, 6年前 , 9F
年沒釋疑這題
04/21 20:17, 9F

04/21 20:20, 6年前 , 10F
但看來沒送分 那我們也只能用c是錯的方式去解 所以覺得有
04/21 20:20, 10F

04/21 20:20, 6年前 , 11F
幾個可能 1.出題老師是學說派 2.法條少引31 3.用錯122
04/21 20:20, 11F

04/21 20:37, 6年前 , 12F
我以為你這三點應該都不是
04/21 20:37, 12F

04/21 20:38, 6年前 , 13F
就根本沒有31條的適用 也不是什麼見解有c的可能
04/21 20:38, 13F

04/21 20:43, 6年前 , 14F
應該是乙利用甲成立詐欺罪的間接正犯
04/21 20:43, 14F
※ 編輯: asd5210987 (101.14.51.159), 04/21/2018 21:48:06

04/21 21:59, 6年前 , 15F
你的講法就是我的第三點 用錯法條
04/21 21:59, 15F

04/21 22:01, 6年前 , 16F
而且實務就是當成間接正犯 這點也沒錯
04/21 22:01, 16F

04/22 00:04, 6年前 , 17F
實務有承認無身分之人也能成立間接正犯
04/22 00:04, 17F

04/22 07:57, 6年前 , 18F
甲為何是傳達使者 不是應該為代理嗎
04/22 07:57, 18F
文章代碼(AID): #1QsnqAH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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