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刑法272實務見解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日騰T/S-小旭(Daniel))時間6年前 (2018/02/01 19: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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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0961422137 (BowFish)》之銘言: : 目前唸刑法唸到一個盲點, : 一時卻翻不到課本寫的理由, : 所以想上來請教各位。 : 爭議點如下: : 關於272的行為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 : 通說認為屬於罪責身分; : 實務認為屬不法(構成要件)身分。 應該是這邊要稍做修正~ 實務對第272條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行為主體)的解讀應該是第271條一般犯(行為主 體)的”變體”構成要件,該”變體構成要件”影響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雖然跟 通說拿到罪責當成罪責身份來加重減輕很像,但是實務”變體構成要件”依然還是構成要 件的問題,所以透過第31條第2項來告訴我們,如果沒有該”變體構成要件”者應該要論 一般犯的””(也就是沒有加重、減輕或免刑),但是”罪刑不可分原則”,所以定罪 也要定第271條之罪,也就是說,第31條第二項:「~科以通常之刑。」應該解讀成科以 通常之”罪與刑”。 可以參考(27上1338例)(33上1666例)(43台上782例) 希望有幫到忙! : 又, : 共犯從屬形式採「限制從屬形式」,只從屬到不法。 : 故,依實務對於272構成身分之見解,不是應該將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教唆(或幫助) 人? : 為何結論還是論271之共犯? : 是因為31條二項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24.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7485254.A.5EE.html
文章代碼(AID): #1QSlp6N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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