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106司律一試刑法釋疑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苦)時間8年前 (2017/08/07 12:02), 編輯推噓24(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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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ingit (uw)》之銘言: : : 106一試第4題 : 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 : 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應如何論罪? : A甲論以教唆殺人未遂,乙論預備殺人 : B甲論以幫助預備殺人,乙論預備殺人 : C甲、乙共同預備殺人 : D甲無罪,乙論以預備殺人 : 答案D : 求問不是說好用實務見解嗎?怎麼又突然採限制從屬理論? : 謝謝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1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隨即為警查獲,試問甲是否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討論意見:甲說:甲不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 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依修正理由之說明:「修正後之 教唆犯改採德國刑法及日本多數見解之共犯從屬性說中之『 限制從屬形式』,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 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必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 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 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如被教唆者雖生決意卻 未實行者,教唆者並不成立教唆犯。本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 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 1 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惟並未著手「殺人罪之實行行為」,故甲並不 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二)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雖設有預備殺人罪之規定,但甲是 教唆乙犯殺人罪,並非教唆乙犯預備殺人罪,故甲仍不成立 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三)「實行行為」之概念須具備以基本構成要件為基礎之行為類 型性,始有其實質性,因預備犯乃屬欠缺類型性之行為,若 亦肯定其「實行行為性」,則實行行為之概念,將明顯成為 空洞無實質內容之概念;從而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使之 實行」之規定,應以著手實行之實行行為為限,並不包括預 備罪。 (四)預備罪,可分為從屬的預備罪(例如,殺人罪或強盜罪之預 備罪等)與獨立的預備罪(例如刑法第 199 條偽造通用貨 幣預備罪等等),前者,係屬於無定型之行為,是以無法肯 定該預備罪之教唆犯,至於後者,由於該預備行為已經被類 型化(構成要件化)而有其定型性,因此得肯定該預備罪之 教唆犯。如是旨所示,本題乙所犯是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第 1 項之預備殺人罪,係從屬的預備罪,並無教唆犯 之問題,故甲不成立預備殺人之教唆犯。 乙說:甲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 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其中「使之實行」一詞,於解釋 上應包括「陰謀」、「預備」在內,是以被教唆者雖僅止於 陰謀或預備階段,但法律有處罰陰謀或預備之行為時,被教 唆者成立陰謀罪或預備罪,教唆者亦應成立陰謀罪或預備罪 之教唆犯,是以如題旨所示,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仇,乙 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 1 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 ,隨即為警查獲,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第 1 項預備殺人罪,甲亦應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二)甲說拘泥於文義,不知陰謀犯、預備犯亦屬於犯罪行為之一 種,自有不當。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一)討論意見乙說理由(二)刪除。理由(一)第 3 行第 2 句起「 於解釋上應包括...在內」修正為「如採修正構成要件之形式理 論,於解釋上應可包括...在內」。 (二)經以甲說及修正後乙說表決結果: 採修正後乙說。(實到人數 75 人,採甲說 19 票,採修正後乙說 41 票。) 提案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9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271 條(94.02.02) 考題考一堆實務不常用到的教唆犯,到底是怎麼回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5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2078568.A.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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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問題對法院無拘束力。一般而言,所謂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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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決議及最高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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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看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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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書狀引用座談會見解,應該會被法官電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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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吧,一二審時用座談會法律見解很常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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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題到底有沒有疑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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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座談會,對於不得上訴G3的案件才比較有參考價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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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座談只稍微侷束地院法官,不能拿來當考試的最終實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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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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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擬判隨便抓個最高判決要旨就能把座談會決議打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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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個高院座談會見解也沒有被最高否定阿,可別小看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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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影響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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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很常用座談會啊 誰被電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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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6m是執業時用座談會見解被法官洗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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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認為此座談會見解非實務多數見解,那請問樓上諸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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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提出最新的最高法院見解或多數最高法院見解字號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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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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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看過律師一直講,結果被審判長嗆本庭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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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一直跟我說決議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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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座談會,是針對當年新刑法修正時所召開的,對實務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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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是很有影響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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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應該定義一下"實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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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真的是看法官心情,他是可以連判例都無視的,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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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駁回重審,聽說就是丟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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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有判例拘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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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覺得29條修法法理由既然明文採限制從屬,的確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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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陰謀,教唆預備倒是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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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去聲請釋疑比較知道到底他們怎麼認定,目前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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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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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疑義不會跟你說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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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會回罐頭文字,不影響評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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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很常引用座談會,座談會甲乙說背後也都有判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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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4:20, , 33F
上總複習老師有帶這個考點,而且其他三個選項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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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題答案選D,確實是因為其他組合顯然都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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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怎麼會不算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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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地院法官可以不管判例、決議或座談會見解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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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但結果就是被上級法院撤銷發回而已,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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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實質上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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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也有學者對於法官不能針對判例與決議聲請釋憲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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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批評,認為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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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當院長的情況下 或許可以再挑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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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好像有這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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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考古題有出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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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算教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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