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106司律一試刑法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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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篇文章的推文里頭. 有brook開頭板友說. 這兩題不同. 姑且比比看有哪些不同處. 1.102年的考題指明"唆使". 106年的考題"僱用"一語交待而過. (無法排除乙唆使甲花錢請其殺A的可能). (教唆不成立 無由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 2. 所犯形式預備罪的危險程度不同. 102年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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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司法官一試第30題. 甲因鄰居 A 所飼養小犬至深夜時經常狂吠不停,乃至 A 宅與 A 理論,二人發生口角,A. 並出手毆打甲。甲氣憤之餘,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 A 宅按門鈴叫囂嗆 A 出門解決。. A 自對講機影像中發現甲持刀,遂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 A殺害。某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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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不看,就看看修法理由吧. 第28條修法理由和第29條法條文字. http://i.imgur.com/8ggA2um.jpg. http://i.imgur.com/RYET12j.jpg. http://i.imgur.com/uP5ZHwC.jpg. 教唆犯之正犯行為,不包含實「施」的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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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1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隨即為警查獲,試問甲是否成立預備殺人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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