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D.A)時間6年前 (2017/06/26 14:06), 6年前編輯推噓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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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ogha100 (州)》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當事人之概括繼承人不屬於第三人的範疇,是因為繼承屬事實行為,與交易安全無涉 < -- : -我的理解 有錯請糾正>< : 但這題我就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 大意如下: : 甲通謀虛偽讓與土地A予乙,並登記為乙所有。不久乙死亡,A為不知情之丙所繼承。嗣 : ,丙將A地贈與自己年僅15歲的丁子。甲得知後,請求丁應塗銷物權之登記,以回復其 : 甲)之所有權。 : 丁有算在善意第三人的範疇嗎?(想說他不是靠繼承取得...) 就本人所理解的幫補充一下: (一)甲無法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A地: 1.按民法第87條所謂善意第三人,有學 說認為,以因同謀虛偽無效而導致物權 變動效力而受有影響者,始足當之。故 概括繼承人、承租人及利益第三人契約 之第三人,不在本條之善意第三人之範 疇。實務亦採此見解。 2.查本題丙自同謀虛偽相對人乙繼承A 地,因乙與甲之買賣契約依民法87條第 1項規定無效,故丙為上述之概括繼承 人範疇,無法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而取 得所有權,是丙再將A地贈與予其子丁 係屬無權處分,甲仍為實際上之所有權 人,於得其承認前,效力未定,惟贈與 契約並不以贈與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固 屬有效。 3.然丁因信賴丙對A地之登記,且不知上 述同謀虛偽之情事,得主張民法第759 之1條規定,善意取得A地,因此甲喪失 所有權,無法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向 丁請求返還。 (二)甲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向丁請求 不當得利返還: 1.依民法第183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 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受領人 免返還義務者(民法第182第1項),第三人 於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又 原不當得利受領人,未取得利益而無償讓 與者,此時學說主張原權利人有保護之必 要及受讓人同屬無償取得時,仍有相同之 利益狀態,得類推適用第183條規定。 2.查本題丙因不知虛偽同謀情事,自乙處 繼承A地,且不被主張善意第三人之範圍 所及,自始未取得A地之所有權,惟丙已 將A地無償贈與予丁,權利歸屬並非由丙 終局享有,故不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82 第1項規定,免負返還責任。 3.此時依上述學說見解,甲之利益分配仍 不平衡,誠有保護必要,且丁無償取得A 地,與第183條所定之利益狀態相同,故 甲得類推適用183條,向丁就丙所免負之 義務限度內,請求返還A地之所有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30.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8457166.A.8B0.html ※ 編輯: f1671790 (115.82.130.219), 06/26/2017 14:07:30 ※ 編輯: f1671790 (115.82.130.219), 06/26/2017 14:07:56

06/26 14:53, , 1F
推一下
06/26 14:53, 1F

06/26 16:43, , 2F
補充一點,法代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贈與契約和土地所有
06/26 16:43, 2F

06/26 16:43, , 3F
權移轉行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都是純獲法律上利益(
06/26 16:43, 3F

06/26 16:43, , 4F
排除可能會被甲以183請求返還的情況來看),毋須法定代理
06/26 16:43, 4F

06/26 16:43, , 5F
人允許或承認
06/26 16:43, 5F

06/26 16:44, , 6F
詳細推
06/26 16:44, 6F

06/26 16:46, , 7F
感謝解答
06/26 16:46, 7F

06/26 17:35, , 8F
推183 前兩點知道後面學到
06/26 17:35, 8F

06/26 17:35, , 9F
更正第一點
06/26 17:35, 9F

06/26 23:18, , 10F
推詳解
06/26 23:18, 10F

06/27 09:48, , 11F
06/27 09:48, 11F

06/27 11:56, , 12F
推推感謝
06/27 11:56, 12F

06/27 18:13, , 13F
感謝詳解!
06/27 18:13, 13F

06/30 19:34, , 14F
我不太懂耶 丙丁不是符合民法第183條的情況嗎?直
06/30 19:34, 14F

06/30 19:34, , 15F
接適用不就好了! 為何要類推適用?
06/30 19:34, 15F

07/02 03:43, , 16F
要直接適用的話丙丁間必須是有權處分才行喔
07/02 03:43, 16F
文章代碼(AID): #1PKAHEYm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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