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 引述《amogha100 (州)》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當事人之概括繼承人不屬於第三人的範疇,是因為繼承屬事實行為,與交易安全無涉 <
--
: -我的理解 有錯請糾正><
: 但這題我就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 大意如下:
: 甲通謀虛偽讓與土地A予乙,並登記為乙所有。不久乙死亡,A為不知情之丙所繼承。嗣
後
: ,丙將A地贈與自己年僅15歲的丁子。甲得知後,請求丁應塗銷物權之登記,以回復其
(
: 甲)之所有權。
: 丁有算在善意第三人的範疇嗎?(想說他不是靠繼承取得...)
就本人所理解的幫補充一下:
(一)甲無法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A地:
1.按民法第87條所謂善意第三人,有學
說認為,以因同謀虛偽無效而導致物權
變動效力而受有影響者,始足當之。故
概括繼承人、承租人及利益第三人契約
之第三人,不在本條之善意第三人之範
疇。實務亦採此見解。
2.查本題丙自同謀虛偽相對人乙繼承A
地,因乙與甲之買賣契約依民法87條第
1項規定無效,故丙為上述之概括繼承
人範疇,無法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而取
得所有權,是丙再將A地贈與予其子丁
係屬無權處分,甲仍為實際上之所有權
人,於得其承認前,效力未定,惟贈與
契約並不以贈與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固
屬有效。
3.然丁因信賴丙對A地之登記,且不知上
述同謀虛偽之情事,得主張民法第759
之1條規定,善意取得A地,因此甲喪失
所有權,無法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向
丁請求返還。
(二)甲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向丁請求
不當得利返還:
1.依民法第183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
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受領人
免返還義務者(民法第182第1項),第三人
於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又
原不當得利受領人,未取得利益而無償讓
與者,此時學說主張原權利人有保護之必
要及受讓人同屬無償取得時,仍有相同之
利益狀態,得類推適用第183條規定。
2.查本題丙因不知虛偽同謀情事,自乙處
繼承A地,且不被主張善意第三人之範圍
所及,自始未取得A地之所有權,惟丙已
將A地無償贈與予丁,權利歸屬並非由丙
終局享有,故不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82
第1項規定,免負返還責任。
3.此時依上述學說見解,甲之利益分配仍
不平衡,誠有保護必要,且丁無償取得A
地,與第183條所定之利益狀態相同,故
甲得類推適用183條,向丁就丙所免負之
義務限度內,請求返還A地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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