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州)時間7年前 (2017/06/26 10:35), 7年前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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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當事人之概括繼承人不屬於第三人的範疇,是因為繼承屬事實行為,與交易安全無涉 <-- -我的理解 有錯請糾正>< 但這題我就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大意如下: 甲通謀虛偽讓與土地A予乙,並登記為乙所有。不久乙死亡,A為不知情之丙所繼承。嗣後 ,丙將A地贈與自己年僅15歲的丁子。甲得知後,請求丁應塗銷物權之登記,以回復其( 甲)之所有權。 丁有算在善意第三人的範疇嗎?(想說他不是靠繼承取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24.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8444517.A.F50.html

06/26 10:56, , 1F
因為他在第三人的範圍 當事人之概括繼承人(丙)
06/26 10:56, 1F

06/26 10:57, , 2F
承租人 利益第三人契約之第三人 這三個則在範圍外
06/26 10:57, 2F

06/26 10:58, , 3F
基於交易安全的保障,實務上贊成丁為善意第三人
06/26 10:58, 3F

06/26 11:10, , 4F
丁善意取得 不過甲可依據丁為無償取得而要求返還a地
06/26 11:10, 4F
感謝兩位!! ※ 編輯: amogha100 (118.165.124.42), 06/26/2017 11:26:53

06/26 11:35, , 5F
所以甲對丁主張179還是767啊?
06/26 11:35, 5F

06/26 13:14, , 6F
類推適用183
06/26 13:14, 6F

06/26 16:55, , 7F
丙是無償無權處分
06/26 16:55, 7F
文章代碼(AID): #1PK7BbzG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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