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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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4→)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mogha100 (州)時間7年前 (2017/06/26 10:35),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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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當事人之概括繼承人不屬於第三人的範疇,是因為繼承屬事實行為,與交易安全無涉 <---我的理解 有錯請糾正><. 但這題我就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大意如下:. 甲通謀虛偽讓與土地A予乙,並登記為乙所有。不久乙死亡,A為不知情之丙所繼承。嗣後,丙將A地贈與自己年僅15歲的丁子。甲得知後,
(還有82個字)

推噓9(9推 0噓 7→)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1671790 (D.A)時間7年前 (2017/06/26 14:06),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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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所理解的幫補充一下:. (一)甲無法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A地:. 1.按民法第87條所謂善意第三人,有學. 說認為,以因同謀虛偽無效而導致物權. 變動效力而受有影響者,始足當之。故. 概括繼承人、承租人及利益第三人契約. 之第三人,不在本條之善意第三人之範. 疇。實務亦採此見解。. 2.查
(還有70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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