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各位大大好. 當事人之概括繼承人不屬於第三人的範疇,是因為繼承屬事實行為,與交易安全無涉 <---我的理解 有錯請糾正><. 但這題我就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大意如下:. 甲通謀虛偽讓與土地A予乙,並登記為乙所有。不久乙死亡,A為不知情之丙所繼承。嗣後,丙將A地贈與自己年僅15歲的丁子。甲得知後,
(還有82個字)
內容預覽:
就本人所理解的幫補充一下:. (一)甲無法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A地:. 1.按民法第87條所謂善意第三人,有學. 說認為,以因同謀虛偽無效而導致物權. 變動效力而受有影響者,始足當之。故. 概括繼承人、承租人及利益第三人契約. 之第三人,不在本條之善意第三人之範. 疇。實務亦採此見解。. 2.查
(還有706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