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特偵組和檢察一體消失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1/15 20:44), 7年前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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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jjhhggg (太陽)》之銘言: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據匿名信函告發某立法委員有貪瀆嫌疑。該組檢察官甲未經檢 : 察總長指示,即自行發動偵查,其後並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名義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 。試說明甲所進行之程序之合法性。 檢察官違反檢察一體原則,其行為之效力應如何評價? 姜世明第五版「法院組織法」頁113提到結論「充其量僅止於違反內部的 行政程序,對於所提起之公訴的效力並不生影響,該項起訴仍屬有效。」 另114頁則說明「其違反檢察一體原則,僅能依司法行政監督的規定,對被 監督之檢察官為行政處分。」 以上是建立在書中所舉的例子「花蓮地檢署向花蓮地院」起訴。 但題目是「最高法院檢察署」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事務管轄是? 何以法組63條之1明文規定特偵組不受同法62條管轄區域拘束? 另「立法委員貪瀆嫌疑」在未經檢察總長指示辦理前,顯不在特偵 組所轄案件之內(63條之1第1、2款)。 故該檢察官甲此舉存在諸多瑕疵,即便知該立委有犯罪嫌疑,豈能逕自 向地院起訴,其程序恐非合法。 補充一點廢話,其實像「檢察官違反檢察一體而起訴」這種題目,個人 不太認同還要分兩說,諸如「程序不合法」、「起訴合法」、「起訴合 法但要補正程序」、「退回起訴書」、「通通合法」之類的,直接採姜 世明書上的寫法,會比較乾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59.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9213883.A.D41.html ※ 編輯: Zyth (122.121.59.236), 11/15/2016 2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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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有無事物管轄權和區域管轄權與法院有無事物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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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和土地管轄權是兩回事,你可以說未經檢察總長指定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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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組管轄的案件,但起訴只要符合事物管轄和土地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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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該案件就有管轄權,毋須也不能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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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訴第303條第1款起訴程式違法,是指起訴狀未依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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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條格式記載,經命補正未限期補正,或是無效撤銷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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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後起訴的情形,是否違背處務規程或偵查機關是否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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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權,非屬起訴程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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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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