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高考行政法~
(找到一則判決,斷章取義一下,姑且看看。有興趣的請看原判決。
如果錯了或過時了就當我來亂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59號
【裁判案由】 建築法
1.「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
...前揭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乃臺北市政府為有效執行建築法
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規定,並使不同個案之處理符合平等對
待原則之目的,所制定具有解釋法令及裁量基準性質之行政
規則,...。
2.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
,是否違法?
臺北市內之違章建築,如係53年1 月1 日至83年12月31日已存
在之既存違建,原則上應由被告拍照列管,除非有前引臺北市
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4點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始應由被告訂
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亦即,既存違建必須具有前揭條文
但書所定情事,始符合建築法第86條第1 款後段規定而有強制
拆除之必要。
被告認系爭構造物為既存違建,占用6 公尺私設道路,且妨礙
公共交通,以原處分通知原告應予拆除,與建築法第86條第1
款及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4點第1、2 項所定拆除違章
建築所應具備之要件不符,自屬違法。
3.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所屬公務員之過失與原告因系爭構造物拆除所
受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於訴請
確認原處分違法同時,併依前揭國家賠償法條文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系爭構造物被拆除所受損害,
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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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53, , 1F
07/16 23:53, 1F
謝謝。 最高行102年度判字第314號,發回台北高行更審。
大意:該要點的「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意義不明確,要台北市政府說清楚。
且違章建築之本質,依建築法規定顯不適於回復原狀,自不生請求回復原狀的費用。
所以後來怎麼了呢? 原審法官停止裁判請求釋憲? 撤告私了? 俺沒找到...。
推
07/17 08:44, , 2F
07/17 08:44, 2F
我在想的是,專業的法官都可以寫出前後不同的見解,
而且他們還不只有2個小時的時間寫又可以open book;
身為一個「業餘行政法愛好者」,在短短時間內會寫錯也是很正常的。
※ 編輯: luismars (114.26.81.58), 07/17/2016 09:22:21
※ 編輯: luismars (114.26.81.58), 07/17/2016 09:23:00
※ 編輯: luismars (114.26.81.58), 07/17/2016 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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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4:06, , 3F
07/17 14:06, 3F
...來這套,這樣還考出來,真沒良心。
如果第三小題寫「然後他們就和解了。」會幾分?
※ 編輯: luismars (111.253.203.238), 07/17/2016 14: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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