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高考行政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ㄚ卜)時間9年前 (2016/07/16 23:27), 9年前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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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一則判決,斷章取義一下,姑且看看。有興趣的請看原判決。 如果錯了或過時了就當我來亂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59號 【裁判案由】 建築法 1.「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 ...前揭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乃臺北市政府為有效執行建築法 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規定,並使不同個案之處理符合平等對 待原則之目的,所制定具有解釋法令及裁量基準性質之行政 規則,...。 2.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 ,是否違法? 臺北市內之違章建築,如係53年1 月1 日至83年12月31日已存 在之既存違建,原則上應由被告拍照列管,除非有前引臺北市 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4點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始應由被告訂 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亦即,既存違建必須具有前揭條文 但書所定情事,始符合建築法第86條第1 款後段規定而有強制 拆除之必要。 被告認系爭構造物為既存違建,占用6 公尺私設道路,且妨礙 公共交通,以原處分通知原告應予拆除,與建築法第86條第1 款及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4點第1、2 項所定拆除違章 建築所應具備之要件不符,自屬違法。 3.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所屬公務員之過失與原告因系爭構造物拆除所 受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於訴請 確認原處分違法同時,併依前揭國家賠償法條文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系爭構造物被拆除所受損害, 自無不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156.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8682862.A.EC1.html

07/16 23:53, , 1F
這件最高行政法院好像把國賠部分廢棄了
07/16 23:53, 1F
謝謝。 最高行102年度判字第314號,發回台北高行更審。 大意:該要點的「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意義不明確,要台北市政府說清楚。 且違章建築之本質,依建築法規定顯不適於回復原狀,自不生請求回復原狀的費用。 所以後來怎麼了呢? 原審法官停止裁判請求釋憲? 撤告私了? 俺沒找到...。

07/17 08:44, , 2F
這判決在#1NXtU6K3這篇就有貼過了
07/17 08:44, 2F
我在想的是,專業的法官都可以寫出前後不同的見解, 而且他們還不只有2個小時的時間寫又可以open book; 身為一個「業餘行政法愛好者」,在短短時間內會寫錯也是很正常的。 ※ 編輯: luismars (114.26.81.58), 07/17/2016 09:22:21 ※ 編輯: luismars (114.26.81.58), 07/17/2016 09:23:00 ※ 編輯: luismars (114.26.81.58), 07/17/2016 10:45:47

07/17 14:06, , 3F
後來兩造和解了
07/17 14:06, 3F
...來這套,這樣還考出來,真沒良心。 如果第三小題寫「然後他們就和解了。」會幾分? ※ 編輯: luismars (111.253.203.238), 07/17/2016 14:35:38
文章代碼(AID): #1NYb9kx1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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