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律師考題,哪一題簡單呢?已刪文
※ 引述《bukkake0103 (顏舍小品)》之銘言:
: 今年的綜合題讓人傻眼,應該是史上題幹最短的綜合題吧
: 而且居然沒考爭點整理,也看不太出來有邱派的影子
: 甚麼鬼洨...
: → clarinaser: 民訴第一題不是邱派出的??? 10/27 00:49
: 我修了不少邱派的課 老實說我覺得今年的考題
: 如果真是邱派,那可能連他們在台大期末考的難度都不到吧
我覺得民訴第一題是爭點整理呢?
提供一點看法,歡迎打槍..~_~
先說明我是這樣想,考場寫的比較少也比較亂就是了...
題目略為:
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聲明:
(一)乙丙間就A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
(二)丙應塗銷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
陳述:
A地原由甲向丁購買,借用乙名登記,遭乙擅自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丙。
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借名契約準用委任法律關係,並主張民法244II撤銷買賣。
請求權基礎為借名登記契約與民法第244II
問:
對甲之聲明與陳述,法應如何闡明?
最上位爭點整理
借名契約為債權契約,未表明何時締約?約定方式為口頭或書面?
未達與其他紛爭足資區別之程度,應闡明甲應予補充,以達陳述具體化義務。
事實上爭點整理
權利單位型→一貫性審查
聲明(一)撤銷買賣行為,屬欠缺明瞭的聲明
民244II的聲明實務上通常要明確到將債權物權行為均撤銷,而且時間不會同一天
應曉諭當事人更正為撤銷乙丙間XX年XX月AA日之買賣契約與XX年XX月BB日之物權行為。
聲明(二)僅請求回復登記給乙→主張與陳述有不符
主張終止借名,聲明應該要有「乙並應將A地移轉登記給甲」
應闡明甲補充聲明
大概這樣.. 歡迎用力鞭
實戰時我時間估錯,這題只剩15分鐘寫
想到什麼寫什麼,完全沒有層次可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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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48.15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4384878.A.D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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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給您我的判斷標準:
題目給聲明+陳述,請用把聲明換成主文,陳述換成理由
你覺得如果一個判決寫成這樣,邏輯有沒有衝突?
主張的權利假設都有理由,能夠得到如主文的結論嗎?
主文的寫法可以強制執行嗎?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問號答案是否定的,考爭點整理的機會就很大了。
講得更淺白一點,題目有點不知道在問什麼+「法院應如何處理?/應如何闡明?」
就是很明顯的判斷標準,光看後面那句話就已經50%的機會了
我個人感覺,非邱派老師出題,題目會用這種問法作結的真的很少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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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想那多,這題在考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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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其實證明的問題不是這個層次,先整理完主張跟事實才會討論證據爭點,
這也是邱派學者一向重視爭點整理的原因之一...
※ 編輯: taro (111.243.48.155), 10/27/2014 15: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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