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撲馬老師刑總(破)共同正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寶咖咖)時間9年前 (2014/09/14 14:58), 9年前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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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林山田師的定義很清晰「多數人出於共同行為決意,彼此分工協力,參與構成 要件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經由符合犯罪目的之角色分配,對犯罪之完成均有貢 獻。」 第一題,首先甲成立強盜未遂之正犯是沒有疑義的, 接下來是評價乙、丙在「強盜未遂」這個犯罪成果中,扮演了什麼、貢獻了什麼。 主觀上有犯意聯絡,客觀上你必須抓出「行為」,乙、丙僅僅是在場, 「在場」這個行為在「強盜未遂」中能被評價成什麼? 單純的呆站在現場、之後逃跑,對於犯罪結果「強盜未遂」當然沒有任何物理上的貢獻, 頂多評價為精神幫助犯。 所謂的對犯罪成果有貢獻(功能支配),指的是「客觀上」對犯罪結果有貢獻、是不可或缺 的角色,並非拿一紙計畫書就能評價乙、丙是不可或缺,最終還是要實際上看乙、丙究竟 分擔了什麼,再正確評價乙丙(這也是為什麼實務的共謀共同正犯爭議很大的原因)。 以第二題而言,你把「不可或缺的角色」, 誤解為「沒有甲,乙還是幹得了,所以甲並非不可或缺的角色」。這是一個錯誤的理解, 所謂不可或缺,指的是「對犯罪結果不可或缺」,而非每個角色彼此之間不可或缺。 所謂的角色分配,指的是「符合犯罪目的的角色分配」, 不是每個人嘴砲配一配誰該做甚麼,寫一紙計畫書,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第二題的甲,有「提供密碼」的行為, 你在文中問: 「提供密碼的行為是什麼? 陰謀, 預備, 實行, 結果 提供密碼的行為是什麼? 該怎樣判斷? 依據什麼理論來判斷?」 你認為乙尚未著手竊取資料,甚至連陰謀階段都未到,那麼甲的提供密碼因時點甚早, 甚至連陰謀階段都難以判斷。你這個理解也有點誤會, 因為根本不需要判斷共同正犯提供的助力發生在犯罪哪一個階段, 林山田師說得很清楚了,共同正犯可以提供「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既然是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代表跟本沒有任何一個犯罪可以獨立把共同正犯抓進來論罪 (所有的犯罪都是構成要件要素組成的), 那麼你討論是犯罪的陰謀、預備、實行、結果階段有什麼意義??討論不出來的。 正因為共同正犯,有其行為的曖昧性,所以我們要先找出正犯後, 看看正犯做了什麼「犯罪結果」,接下來討論共同正犯的曖昧行為, 以及與正犯的心理接觸等,討論是否為對犯罪結果不可或缺的貢獻。 第二題,乙成立竊盜未遂後,再討論甲的行為。針對把風的部分是退出了, 物理上心理上也都切斷連繫了,單就把風甲是功過相抵了, 「甲的把風對竊盜未遂沒有貢獻」,但是甲還有提供密碼沒處理, 不可否認,提供密碼對於對於「竊盜未遂」的犯罪成果,有不可抹滅的貢獻, 故甲仍成立共同正犯。 有問題可以多翻翻林山田師的黑白書,還蠻有幫助的。 ※ 引述《FF14 (太十四)》之銘言: : 我這本是第四版的破 : 523頁中間甲乙丙強盜那題 : 甲乙丙約好強盜,甲負責擊倒警衛,乙負責開保險櫃,丙負責搬贓物 : 結果甲擊倒警衛後,因警鈴大作三人逃跑... : 和526頁100年政大法研那題做比較 : 甲、乙想探知公司內部機密資料,惟該資料為A保管, 並置於A平常以數位電子密碼鎖鎖 : 住之丙個人辦公室內。甲刻意探得A辦公室之門鎖密碼後,將密碼告知乙。兩人密謀在下 : 班後公司無人時,由甲在公司門外把風, 乙進入A之辦公室內,閱讀機密資料。不料下班 : 前,甲卻突然告知乙,該行為風險太大,決定放棄,並勸說乙不要偷看公司資料,乙不聽 : 勸阻,並告知甲將一人進行。公司下班後,乙果然以甲所告知之密碼進入A之辦公室,但 : 不知該資料放在何處,無功而返。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處置? : 前一題甲乙丙已經著手了然後失敗集體烙跑 : 這案已經是既了未遂 : 只是還沒輪到乙丙的工作乙丙就和甲一起烙跑 : 後一題甲乙共謀竊盜 : 在大約還在預備時(離著手還很遠) : 甲就放棄犯罪並且口頭勸告乙 : 乙聽了後決定自己一個人也要幹到底 : 然後乙就去竊盜, 但因為找不到東西而失敗(既了未遂) : 前一題撲馬老師認為乙丙不構成共同正犯 : 理由是甲乙丙雖有共同行為決意, 可是乙丙並未實行犯罪分擔 : 後一題老師認為甲論以共同正犯且脫離失敗 : (甲未切斷其物理影響力) : 客觀來看 : 前一題乙丙已經在場實行犯罪, 只是因為出現障礙 : 還沒輪到自己的工作就逃離現場 : 後一題的甲是根本連開始實行都還沒有就放棄, 並勸告同伴也別幹 : (雖然沒積極地阻止) : 甲根本連犯罪現場都沒去 : 書上的結論是前一題不構成共同正犯 : 而後一題卻構成共同正犯 : 比較一下總覺得哪邊怪怪的... : 先不論後一題的甲是否符合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 畢竟要用脫離理論的前提是要先成為共同正犯 : 但依前一題的標準來看 : "即使有共同行為決意, 但未實行犯罪分擔, 也不構成共同正犯" : 後一題的甲完全符合這標準, 完全沒著手沒實行(大概只到預備階段?) : 可是為什麼書上卻還是說他是共同正犯呢? : 總覺得他好倒楣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60.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0677919.A.320.html ※ 編輯: bowcacayy (123.195.60.42), 09/14/2014 15:02:05

09/14 16:35, , 1F
所以原PO認為許多書上討論共犯時點形態是沒意義的?
09/14 16:35, 1F

09/14 16:44, , 2F
一樓,您是指共謀共同正犯、實行共同正犯等等討論嗎?
09/14 16:44, 2F

09/14 16:51, , 3F
只要有一個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其餘共同正犯在什
09/14 16:51, 3F

09/14 16:52, , 4F
麼時點根本不是重點。但按通說,不可能全體無一人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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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53, , 5F
著手時點,也不可能全體無人為構成要件行為(那怎麼成立
09/14 16:53, 5F

09/14 16:53, , 6F
犯罪),總不可能三個人一起偷東西,三人都負責把風吧!
09/14 16:53, 6F

09/14 16:55, , 7F
推這篇
09/14 16:55, 7F

09/14 16:55, , 8F
很多人一直把行為在那個時候作的就以為是那階段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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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55, , 9F
09/14 16:55,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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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忽略這行為如果從頭到尾是有支配性的
09/14 16:55,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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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體都在預備階段,通說認為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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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9:30, , 12F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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