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撲馬老師刑總(破)共同正犯的問題
我這本是第四版的破
523頁中間甲乙丙強盜那題
甲乙丙約好強盜,甲負責擊倒警衛,乙負責開保險櫃,丙負責搬贓物
結果甲擊倒警衛後,因警鈴大作三人逃跑...
和526頁100年政大法研那題做比較
甲、乙想探知公司內部機密資料,惟該資料為A保管, 並置於A平常以數位電子密碼鎖鎖
住之丙個人辦公室內。甲刻意探得A辦公室之門鎖密碼後,將密碼告知乙。兩人密謀在下
班後公司無人時,由甲在公司門外把風, 乙進入A之辦公室內,閱讀機密資料。不料下班
前,甲卻突然告知乙,該行為風險太大,決定放棄,並勸說乙不要偷看公司資料,乙不聽
勸阻,並告知甲將一人進行。公司下班後,乙果然以甲所告知之密碼進入A之辦公室,但
不知該資料放在何處,無功而返。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處置?
前一題甲乙丙已經著手了然後失敗集體烙跑
這案已經是既了未遂
只是還沒輪到乙丙的工作乙丙就和甲一起烙跑
後一題甲乙共謀竊盜
在大約還在預備時(離著手還很遠)
甲就放棄犯罪並且口頭勸告乙
乙聽了後決定自己一個人也要幹到底
然後乙就去竊盜, 但因為找不到東西而失敗(既了未遂)
前一題撲馬老師認為乙丙不構成共同正犯
理由是甲乙丙雖有共同行為決意, 可是乙丙並未實行犯罪分擔
後一題老師認為甲論以共同正犯且脫離失敗
(甲未切斷其物理影響力)
客觀來看
前一題乙丙已經在場實行犯罪, 只是因為出現障礙
還沒輪到自己的工作就逃離現場
後一題的甲是根本連開始實行都還沒有就放棄, 並勸告同伴也別幹
(雖然沒積極地阻止)
甲根本連犯罪現場都沒去
書上的結論是前一題不構成共同正犯
而後一題卻構成共同正犯
比較一下總覺得哪邊怪怪的...
先不論後一題的甲是否符合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畢竟要用脫離理論的前提是要先成為共同正犯
但依前一題的標準來看
"即使有共同行為決意, 但未實行犯罪分擔, 也不構成共同正犯"
後一題的甲完全符合這標準, 完全沒著手沒實行(大概只到預備階段?)
可是為什麼書上卻還是說他是共同正犯呢?
總覺得他好倒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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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行為分擔頂多只是陰謀或預備階段吧?
仍然遠遠不到著手不是?
書上寫的"實行"犯罪分擔應該是著手的部分
如果後一題於陰謀階段給密碼算是行為分擔
前一題全員都已經在場實行犯罪了(雖然只有甲出手), 也可算是行為分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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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太長打完大概大家已經睡著了
就還請有書的板友麻煩翻一下
非常感謝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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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已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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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裡就有個邏輯上的疑點
討論心理因果和物理貢獻是為了看是否適用脫離理論
但探討脫離理論前的前提是, 必須要先成為共同正犯
前一題的甲乙丙強盜部分, 書上是寫認為甲已經構成強盜未遂
依照共同正犯一部未遂全部未遂的理論, 乙丙應該也是強盜未遂共同正犯才是
不過
我的疑問是後一題的甲根本無法成為共同正犯
就算他有給密碼又如何? 那也只是在陰謀或預備階段的預備行為而已
甲並無"實行"犯罪行為 (依照#109) (可參考破p492的圖表)
退步言之, 即使認甲是共同正犯
甲是什麼共同正犯?
依照行為時點來看, 也只能說甲是共謀共同正犯?
但是甲非首謀(不可或缺的人物), 也沒在謀議時就明確表達不到場參與
那... 只能論甲是.... 背後靈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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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風是因為已經有角色分配且確實實行了
這兩題的其他人都沒有實行自己的角色分配
跟您說的是完全不同情況
且依您所說必須是不可或缺的角色
後一題的甲也不是不可或缺(甲不幹後乙自己照樣幹)
而且這又繞回原點了...
您跟前幾位都用脫離理論來探討, 然後涵攝後認為沒成功脫離所以成立共同正犯
但是照書上寫的
要先判斷是否成為共同正犯, 構成共同正犯才討論有沒有脫離
我這邊的問題自始都是"這兩題的其他人是否構成共同正犯"
(這篇文不討論後面是否成功適用脫離理論, 我們一步步來, 不要像德國一樣偷看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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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從來沒有所有人都要實行的想法
我的想法一直都是一部著手全部著手
只是因為書上前一題因為另兩個人沒實行認定為非共同正犯讓我覺得頗奇怪
不知道是否因為這之間夾雜了太多學說和實務見解, 所以出現了邏輯矛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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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在客觀構成要件那邊
德國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
常常因果關係要先偷看一下故意過失那邊的主觀因素
還有就是若採客觀歸責理論, 行為風險那裏也常常要偷看一下行為人主觀來評價
我一直認為法律是很要求邏輯性的
譬如正當防衛在探討符合適當性和必要性之前, 要先看是否有現在不法侵害
若無現在不法侵害, 那適當性和必要性根本無討論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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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重點之一
提供密碼的行為是什麼?
陰謀, 預備, 實行, 結果
提供密碼的行為是什麼? 該怎樣判斷? 依據什麼理論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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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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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您所說q1沒到著手, 那確實就不構成共同正犯, 這點我與您的看法相同
但書裡是寫q1的甲已經著手構成強盜未遂
書中認為兩題都著手, 一個不構成共同正犯, 一個卻構成
對於前後兩題標準不一所以我才覺得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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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假設q1的甲成立強盜未遂的話
乙丙您認為是否構成共同正犯呢?
(我的疑問是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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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 這就是我的主要疑問所在
我的想法也是一部著手全部著手
明明就是同一本書只差了三頁
但是判斷標準卻不一致, 令我好苦惱啊~~~ (抓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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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都已經在場了, 不能評價成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嗎? 我是頗為懷疑
且若依照此標準
那角色分配到成功後載大家逃亡的車手會超級LUCKY
只要其他共犯失敗大家鳥獸散的話, 車手沒開車載到人就不是共同正犯
超LUCKY的說~
用這標準的話, 犯罪計畫裡行為時間點越前面的人越倒楣
這好像不太符合行為共同說的中心思想
(共同正犯不就是要分擔彼此的不法行為嗎? 哪有越後面的人越LUCKY的道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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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很妙,大家不理我要問的問題, 一直討論其他的點
我就只是想問若依書上寫的前提, 是否能導出書上最後的結論
可是一堆推文撇開書上的前提不論另創一套解答, 真的是令我欲哭無淚
(不論書上的前提, 要單純解題的標準解答我當然也會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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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當然沒錯, 但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 冏rz
(若正犯未著手, 當然就沒共同正犯的問題了, 這那麼簡單我也知道阿...)
撲馬老師書上是認為這兩個正犯都已著手
所以這兩題是僅 "以正犯已著手為前提" , 接著討論共同正犯的部分
但是問題就是出在共同正犯阿...
推
09/13 19:29, , 5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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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感謝版友與您朋友的討論
這樣對我來說就很足夠了
我不是一定要論出個怎樣才正確或怎樣錯誤的答案
而是單純對書上的論理及涵攝過程有所疑問
想問問看說書上寫的東西有無可能有問題而已
※ 編輯: FF14 (123.193.53.159), 09/13/2014 2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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