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撲馬老師刑總(破)共同正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9年前 (2014/09/14 02:11), 編輯推噓5(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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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共同正犯 : 共同行為決意加上行為分擔 : 這個行為不用到達 實行 : 只要一個人有實行然後 : 其他人的行為在整個流程中有支配地位就可以了 : 第一題 : 甲行為程度到了著手 : 乙丙有行為決意 可是行為分擔了啥 : 因此乙丙根本沒有符合共同正犯要件 共同正犯雖說是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主要還是認定有無功能上的支配, 依題意,這個犯罪計畫需要甲乙丙三個人共同分擔實行, 換言之,倘乙、丙當時不在場,甲一個人無法完成犯罪計畫, 那甲根本不可能出手擊倒警衛,所以乙、丙雖然尚未能執行計畫中預定任務, 但其在場行為就此犯罪實行已屬不可或缺的角色,應認有功能上的支配, 似已足成立共同正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203.12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0631906.A.9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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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涵攝問題 我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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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題目都說 甲負責警衛,沒說乙丙一起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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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不是乙丙幫忙擊倒,是乙丙在場甲才可能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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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大可能是覺得類似把風之於竊盜。但題目沒有類似“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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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不在甲就不會或不能擊倒警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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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罪疑唯輕原則,似乎認為乙丙不成立共同正犯會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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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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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是正犯 但非共同正犯 他們的角色是什麼要看題目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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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在犯罪中本來就不負責警衛,為什麼要幫助對付警衛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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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乙、丙不在場,甲無法完成犯罪計劃、甲不可能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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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倒警衛」,這是你個人的主觀想法,不是在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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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的犯罪計劃怎麼擬,和實際上怎麼評價行為是兩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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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所謂的對犯罪成果有貢獻(功能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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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客觀上」對犯罪結果有貢獻、是不可或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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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會拿一紙計畫書就評價乙、丙是不可或缺,最終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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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實際上看乙、丙究竟分擔了什麼,再正確評價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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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如同原原PO說, 計畫角色分配中越後面實行的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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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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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越後面的人他終究沒有行為貢獻啊,如果只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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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決意,沒有行為分擔,硬要他入罪,難道想想也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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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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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沒有共同正犯,可能還有幫助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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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本件是未遂,本來就要把主觀犯罪計畫拿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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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犯罪計畫中,乙丙本來就有支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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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以共同行為理論,一人著手,全部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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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或許我認為乙丙不在場,甲就不會下手有點過於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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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只是我依犯罪計畫的實施所為的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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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犯罪計畫顯然需要3個人才能共同完成,若乙丙都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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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有完成的可能?若不可能完成,甲會貿然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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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陷入循環論證了。因為計劃寫三人,所以需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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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能完成犯罪。豈不是計劃怎麼寫就怎麼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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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說的那些也都是你的主觀臆測(甲會否貿然出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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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犯罪計劃是客觀事實,並不是主觀。犯罪計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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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來佐證乙、丙在主觀上有與甲之間的犯意聯絡,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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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終究沒有其他的客觀貢獻事實,沒有客觀要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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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單單只有在場足夠嗎?是第一題要討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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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dfw版友,你的問題出在,你認為一個人著手,就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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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正犯客觀上欠缺的要件都補足了,這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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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樣,就不需要功能支配理論了。所為一人著手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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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目的在處理其他共同共犯所為的是「構成要件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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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是以單獨評價難以成罪。而非讓其他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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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沒有任何的客觀構成要件行為。變成是是處罰思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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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字,「所謂」一人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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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支配理論不是看計畫書怎麼寫就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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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58ZYcn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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