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土地法34條之一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千)時間11年前 (2014/09/04 22: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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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1174 (罐頭)》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027號判決 : 判決說分別共有之共有人若要對共有物中特定之一部為使用收益 : 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沒有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適用... : 我知道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本身並沒有包含使用收益 : 但是為什麼不能類推適用? 有時候讀書真的會讀到與現實脫節 不用想太複雜 您仔細想想立法意旨 促進土地利用 第一項可達到,但對於不同意人有對價 但您所說特定位置使用收益 今天一塊田三人共有 兩人決定自己使用用肥沃的部分 那這樣不同意人如何保障就成問題 個人一點想法,真要探究那些艱深的法理小弟不擅長,只是上班後接觸實務工作及跟民眾 溝通後才發現,原來我們考試真的就只是考試啊....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03.4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9840728.A.014.html
文章代碼(AID): #1K27PO0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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