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法34條之一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027號判決
判決說分別共有之共有人若要對共有物中特定之一部為使用收益
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沒有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適用...
我知道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本身並沒有包含使用收益
但是為什麼不能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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