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法34條之一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罐頭)時間11年前 (2014/09/04 20:13),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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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027號判決 判決說分別共有之共有人若要對共有物中特定之一部為使用收益 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沒有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適用... 我知道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本身並沒有包含使用收益 但是為什麼不能類推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83.10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9832809.A.CBC.html

09/04 20:28, , 1F
舊法是管理行為 要全部同意
09/04 20:28, 1F

09/04 20:28, , 2F
新法已經跟土地法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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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0:38, , 3F
79年第2次民庭決議
09/04 20:38, 3F
文章代碼(AID): #1K25Tfo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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