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土地法34條之一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11年前 (2014/09/04 21:47), 11年前編輯推噓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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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1174 (罐頭)》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027號判決 : 判決說分別共有之共有人若要對共有物中特定之一部為使用收益 : 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沒有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適用... : 我知道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本身並沒有包含使用收益 : 但是為什麼不能類推適用? 補充說明一下,下面引的判決,全部都是用判解函釋 共有物&管理&分管契約找的 考試當然生不出來,生得出來我記憶力就好到能爭奪第一頁了,我只記得修法前後 兩派立場之變化與消漲,至多記得溫老師的見解 舊法時期理由如前篇推文講的,很多因為使用收益,認為分管契約屬820共有物管理 不是處分,所以不屬土地法34-1 如89台上585、89台上482、86台上1656 認為二者不一樣的為81台上2183。 這問題在修法很有趣, 溫豐文老師等也不把分管契約屬共有物之管理,所以也不適用820修法後的多數決 像99台上1191也還是認為要全體終止,理由很鳥,反正就是締約跟終止 如無法之明文,原則當然應全體為之。 但99台上1553等,是認為分管契約屬共有物管理 故補習班名師們的解答對此也有兩種答案xd 攤手,國考就是有這麼多來亂不同的見解,深感遺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47.17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9838464.A.70E.html

09/04 21:56, , 1F
大大為什麼這麼厲害,每次發文,小妹必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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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2:04, , 2F
很常在國考版看到你精闢的文章,但考試本身跟做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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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一樣,也許我記憶力有限,畢竟考試要記的東西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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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2:05, , 4F
太多了,雖然申論題有他不公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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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作答有限的時間裡,題目又廣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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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這個點的很好,但就壓縮到其他考點的分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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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敝人自己的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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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nksink (111.255.47.173), 09/04/2014 22: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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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得沒錯,但是教授又要要求論理,又要要求理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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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我所知一年也不會超過十個人,說講究論理根本是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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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篇沒有用做學問方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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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2:19, , 12F
這樣一罵會罵到自己的老師與老闆,小命還是要顧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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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nksink (111.255.47.173), 09/04/2014 22:21:35 ※ 編輯: sinksink (111.255.47.173), 09/04/2014 22:24:12

09/05 09:54, , 13F
s大的數字記憶力好強,羨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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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09:59, , 14F
樓上沒有看到我第一段合先敘明嗎xd,都用查的沒在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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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0:00, , 15F
哇搭哭希要是記憶這麼好,早就爭奪第一頁了哪會六年不上
09/05 10:00, 15F
文章代碼(AID): #1K26s0S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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