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土地法34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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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讀書真的會讀到與現實脫節. 不用想太複雜. 您仔細想想立法意旨. 促進土地利用. 第一項可達到,但對於不同意人有對價. 但您所說特定位置使用收益. 今天一塊田三人共有. 兩人決定自己使用用肥沃的部分. 那這樣不同意人如何保障就成問題. 個人一點想法,真要探究那些艱深的法理小弟不擅長,只是上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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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下面引的判決,全部都是用判解函釋 共有物&管理&分管契約找的. 考試當然生不出來,生得出來我記憶力就好到能爭奪第一頁了,我只記得修法前後. 兩派立場之變化與消漲,至多記得溫老師的見解. 舊法時期理由如前篇推文講的,很多因為使用收益,認為分管契約屬820共有物管理. 不是處分,所以不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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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027號判決. 判決說分別共有之共有人若要對共有物中特定之一部為使用收益. 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沒有土地法
(還有2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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