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司四等民訴一
103 司四等 民訴一 (應該是書記官題目)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
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
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
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
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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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剛剛去某補習班聽這題解題,補習班老師搬出255I(二)的三說說的口沫橫飛,
敝人資質駑頓聽不懂補習班老師的高明解題,心想四等考題應該是更直覺的。
個人想法如下:
1. 抵銷抗辯在400II有特別規定,此時理由例外有既判力,而有訴訟標的的效果。
2. 因乙用第二債權提出抵銷抗辯,法院要實質認定第二債權是否成立,才能下本案
抵銷成立與否,第二債權像是基礎法律關係,此時最接近的應該是255I(六)中間
確認之訴。
3. 甲想追加確認第二債權之訴,確認之訴沒有給付聲明沒有執行力,提確認之訴只
為了使其產生既判力,255I(六)中間確認的之訴的目的是要將攻防方法的理由提昇
為訴訟標的,使其生既判力後避免對造再以該理由提出後訴(今年法制才考這觀念)
4. 然而抵銷抗辯在400II本來就會生既判力,所以甲加這個確認之訴並無實益,不加
也有既判力,法院針對抵銷審完,如果認為僅有五十萬成立,乙也不能再對剩下爭執
5. 甲所提之確認之訴並無法律保護實益,應予駁回。
連考司律跟司特兩週真是累弊了,腦袋被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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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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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y (36.231.50.27), 08/18/2014 2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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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53 我今天查過了,承認同一訴訟程序也有253的適用。
但我之前會這樣認為是因為253主要目的是防止裁判矛盾予訴訟經濟。
同一訴訟程序就不會有裁判矛盾的問題,也就很少會去想253。
「又重複起訴之型態,不限於後訴訟之獨立起訴情形,其以反訴方式,參加訴訟、
變更訴訟等方式均應被禁止」(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一版,423頁)
「按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
以他造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
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自明。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
起新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
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
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反或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
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給付判決,而後訴以該請
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仍在上開法條禁止
重訴之列。」(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96年度台上字
第805號判決;同院99年度台抗字第327號裁定)
從上面可知,訴之追加變更、反訴,也適用253的檢查,而且訴之內容
可以互相代用也不能為之,最容易會考的就是給付訴訟為前訴,後訴為
同債權消極確認之訴。
本題乙提起「第二債權的抵銷抗辯」,甲欲追加「第二債權確認不存在之訴」,
問題點就在於,前面的乙的抵銷抗辯並非訴訟標的,雖然400II給他訴訟標的的
效果(既判力),他還是一個攻防方法(理由)。
「如甲先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該兩百萬元,乙在該訴訟中,以該借款債權100萬元
主張抵銷,其後可否再以別訴請求甲給付該100萬元之借款?
就此,原則上以抗辯主張之權利,並非訴訟標的,就之並不發生訴訟既屬
,因而該權利之主張,縱成為其他訴訟之訴訟標的,文義上似無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的適用,原則上並不牴觸重複禁止之原則」(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2014
年二版,292,293頁)
67年台上字第1647號判例
「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
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至原告對於被告所主張抵銷之債權曾有爭執,或
被告已另案起訴請求,均不影響被告抵銷權之行使。」
那你要說,這時就是駱永家師的學說阿,就是96律二考的,駱老師認為因為
要防止裁判矛盾,所以這時候應該要類推適用253。這裡就是96律二跟這題最
大的差別了,96律二是「另案繫屬」,所以有兩個法官來審,而有裁判矛盾
的可能,本題是「同一訴訟程序中的訴之追加」,只有一個法官一份判決,
又怎麼會有「裁判矛盾」的問題呢?是以要用駱師該學說的法理基礎無法套用
在本題上,這也就是我之前認為同一訴訟不需要考量253的主要原因。
若無類推適用253,則應回歸實務與前述姜師之原則,本題不會用253擋下,
那就進入主流解法255的檢驗,用255擋下,不然就一到七幫他找個理由給加,
然而本文見解就是不論你255找到哪一款加,都會因為400II給既判力的結
果下,使這個確認之訴落入247一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所以255討論的再辛苦也會被擋掉,這
就是這題抵銷抗辯特殊性與確認之訴概念之結合。
※ 編輯: uly (36.231.33.194), 08/20/2014 23: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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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查了姜師的書,有段大概就是carl所講的255判決基礎事實說,是許師的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1項2段所定請求之基礎事實中所謂請求並非指實體法上請求權
而是指訴訟上之請求,包含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在內。因為訴訟上請求係法院之本案
審判對象,請求之基礎事實乃指判決之基礎事實。在原告甲訴請被告乙返還借款,乙
提出其對甲有價金債權而主張抵銷之情形,成為法院判斷甲借貸債權存否之基礎事實
,與判斷乙所提抵銷抗辯有無理由時所據基礎資料是同一,所以為賦予當事人有追求
程序利益之機會,應容許甲就乙所提出主張債權抵銷餘額部分,追加訴請確認其不存
在。此際,法院判斷甲追加之新訴所涉之基礎事實,係同於判斷被告抗辯所據基礎事
實,被非甲為提起舊訴所主張之原因事實或陳述之其他事實。於此,如認為舊、新二
請求之原因事實需同一時,始可為追加,將不足保護程序利益及謀求訴訟經濟。」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一版,356頁,此段為姜師整理許師之見解)
許師這一段,承繼邱師判決基礎事實說,認為244的事實是「實體法上的事實」,255
的事實是「訴訟法上的事實」,所以255二款所指的事實整個訴訟程序會參照的事實,
應該包含訴訟中被告提起抵銷抗辯,這也要算進本案所參照的事實,而不只是一開始
的原告實體法上的事實。
所以這題依此說就是可以提起摟?才能保障原告追求程序利益,上面有兩個字很關鍵
,就是「餘額」,對原告而言,真正需要保障的是多出來的餘額部分。因為法院最多
是審到原告主張的部份,多的部份,兩造對之皆可再為爭執。例如甲主張100萬,乙
主張另有150萬第二債權,法院認定抵銷100萬,兩造都可對50萬為爭執(姜師下冊
292頁有這個例子)。此時應上說應保護甲對餘額50萬提起確認之訴,因為那部分並不
生既判力。
是以,再有審到抵銷抗辯的情形下,如果並無餘額,也就是都會審到給予既判力的情形,
例如本題的一百萬抵一百萬,那原告追加確認之訴沒有訴之利益。
這裡來回應,carl大所問的抵銷有可能沒審到的情形。
窮盡抵銷抗辯訴訟,可能的情形如下:
一、甲之債權不存在
如果原告債權不存在,那麼根本不用去看乙的抗辯事由了,這時應該要判甲敗訴,
不會審到抵銷的第二債權,此時甲的追加之訴以255的觀點來看,法院根本不用審抵銷
部分的債權阿,第二債權在本案判決不用考量就可以結案了,此時甲的追加確認之訴是
找法院麻煩,變成要多去看第二債權,然而其與甲之第一債權存不存在沒有同一,變成
完全多做事,以255的觀點應該是不應審酌這個追加之訴的。
二、甲債權存在,乙有抵銷以外之抗辯事由
例如乙有時效抗辯權,行使以後應判甲敗訴。乙同時行使時效抗辯與抵銷抗辯,法院必須
把抵銷抗辯放在最後面,所以其他會優先成立,抵銷必須是最後手段。此情形就跟上面
一樣了,法院既然不參考到抵銷抗辯,那麼這時甲的追加之訴就是變成多做的,與本案
訴訟不具同一性,並非法院判斷第一債權存否之基礎事實。
三、甲債權存在,乙僅成立抵銷抗辯
就是前述的情形了,法院要參考到抵銷抗辯的第二債權,此時不論依基礎判決同一說,
或實務所採的紛爭關連說(爭點相同,資料互通,訴訟經濟),是應許提起確認之訴,
但在400II給予既判力,僅有餘額時,才有確認之訴之法律保護利益存在。
所以一與二兩種情形是法院不參酌抵銷,此時適用擋下的法理基礎是255,也就是後訴的
追加確認之訴應視法院有要參考到抵銷抗辯才是「本案判決所參照事實」。你可能覺得
弔詭,甲追加的時候,法院怎麼知道會不會審到抵銷,所以法院可能的作法是先讓甲加
,但是這個確認之訴必須劣後到真的要看到抵銷抗辯才需要審酌,如果法院審到前面一
二的情形,就把甲的追加確認之訴一併以255駁回,這是因為抵銷抗辯是最後手段,那依
附其上而生之確認之訴也應最後審酌。
三的情形則是有餘額就有訴之利益。本題是沒餘額的情形,是以三種情形都是
不應該審酌確認之訴的。
冏,該看其他科其他題目了。
※ 編輯: uly (36.231.33.194), 08/21/2014 19: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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