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司四等民訴一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遊歷)時間9年前 (2014/08/18 21:29), 9年前編輯推噓23(2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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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司四等 民訴一 (應該是書記官題目)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 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 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 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 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 小弟剛剛去某補習班聽這題解題,補習班老師搬出255I(二)的三說說的口沫橫飛, 敝人資質駑頓聽不懂補習班老師的高明解題,心想四等考題應該是更直覺的。 個人想法如下: 1. 抵銷抗辯在400II有特別規定,此時理由例外有既判力,而有訴訟標的的效果。 2. 因乙用第二債權提出抵銷抗辯,法院要實質認定第二債權是否成立,才能下本案 抵銷成立與否,第二債權像是基礎法律關係,此時最接近的應該是255I(六)中間 確認之訴。 3. 甲想追加確認第二債權之訴,確認之訴沒有給付聲明沒有執行力,提確認之訴只 為了使其產生既判力,255I(六)中間確認的之訴的目的是要將攻防方法的理由提昇 為訴訟標的,使其生既判力後避免對造再以該理由提出後訴(今年法制才考這觀念) 4. 然而抵銷抗辯在400II本來就會生既判力,所以甲加這個確認之訴並無實益,不加 也有既判力,法院針對抵銷審完,如果認為僅有五十萬成立,乙也不能再對剩下爭執 5. 甲所提之確認之訴並無法律保護實益,應予駁回。 連考司律跟司特兩週真是累弊了,腦袋被搾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50.2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8368567.A.2AE.html ※ 編輯: uly (36.231.50.27), 08/18/2014 21:30:51

08/18 21:37, , 1F
補習班老師是哪位呢?
08/18 21:37, 1F

08/18 21:40, , 2F
覺得你解的滿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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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1:41, , 3F
甲應該沒有確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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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1:43, , 4F
某個宋代大文豪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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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1:47, , 5F
阿!那他解的應該有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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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00, , 6F
侯,樓上,我要跟大文豪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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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06, , 7F
6抵銷債權存否,是貨款有無的基礎法律關係? 7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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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抵銷這個攻防不是最後才會審嗎,如果一開始就認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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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否認有理由,就不會對乙的抵銷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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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08, , 10F
我想可能答案分開寫以否認有理由跟無理由 無理由在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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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這個攻防方法,然後就可以接你寫得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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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09, , 12F
有抵銷抗辨,又必會全有既判力?現才要追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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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10, , 13F
沒審到抵銷 當然不會有既判力阿 抵消是最後才審的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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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10,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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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10, , 15F
前面乙有否認 如果否認有理由 自然不用審抵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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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18, , 16F
如果不審抵銷 甲似乎也無提起的意義 也沒有255可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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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第二款可以用吧@@" 因為以有提出來 採最寬的那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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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20, ,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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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意義這點我可能要想一下,可是我覺得考點是第二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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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吧,用邱派最寬的那一說,甲就可以提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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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謝打的有點亂,可是你應該看得懂吧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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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24, , 23F
題目對兩個債權的線索只有當事人互相相反 這樣有採同一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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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25, , 24F
個人是認為這題最大的考點就是抵銷的特殊性 民訴有抵銷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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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可能是這題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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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講到確認之訴 嫌疑最大的就是400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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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27, , 27F
2 貨款借款,基礎事實不會同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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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28, , 28F
我抓的線索跟你們不一樣,邱派最寬的那說,基本上只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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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出來,就合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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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29, , 30F
當然我也可能講錯啦,@@還是不要聽我胡謅免得我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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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46, , 31F
以前上到255條1項2款,對於紛爭關聯說及判決基礎事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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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48, , 32F
說,常舉的差異點就在抵銷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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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48, , 33F
這題感覺好像是考這個爭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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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3:05, , 34F
不過說來好笑,早年的基礎事實同一三說其實不是這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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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呂太郎首先這樣講然後許師也這樣寫,早年應該是同吳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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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師講的是244的基事、原因與社會事實同一、裁判關聯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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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紛爭關連,應該是這三說才是,不過結果沒差,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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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carl大所言考那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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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3:53, , 39F
我覺得你這題要爆了 希望其他題有補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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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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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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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0:04, , 83F
253 255 我的認知是排斥適用的差別在是否同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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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0:08, , 84F
既然在同一程序 就用255追加 重開新程序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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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知下 一張狀不可能同時用253也用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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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0:09, , 86F
觀念性問題建議找你老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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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0:52, , 87F
是是是是,很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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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2:34, , 88F
老師講解當然要清楚一點阿!不然刑法一堂3hr,你花3hr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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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2:34, , 89F
完刑法嗎?==選擇題一題72秒,老師也不是72秒講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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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2:36, , 90F
但是半小時也夠多了 同一天隔壁黎台大刑訴一小時就講了十幾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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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2:37, , 91F
老師講解完整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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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2:50, , 92F
反正放榜就知道到底需不需要老師講清楚一點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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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2:53, , 93F
解題又不是吃飯,飯吃第一口就知道是噴還是美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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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2:53, , 94F
題不聽完你怎麼知道重點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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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2:59, , 95F
阿 就是累了想走不行嗎 我是考司三等 考三天當然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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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2:59, , 96F
我根本沒考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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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01, , 97F
而且我是八點半走的 第一題我已經聽了約一小時才回來發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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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02, , 98F
解題也不是上正課 大家是想去聽重點 不是要從頭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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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23, , 99F
考三等跑去聽四等幹麻?四等考生程度可能沒三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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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23, , 100F
講多一點很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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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24, , 101F
你不想聽那麼多可以跟老師反應,舉手發言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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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32, , 102F
尊重其他想聽的人 不可能這樣吧 難道板友都舉手指揮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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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33, , 103F
而且那題就像老師講的 有三等水準並不這麼簡單 所以我才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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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38, , 104F
講講自己見解 並聽聽他人意見 並沒有想數落補習班老師還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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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2:44, , 105F
255當然不會在同張書狀出現,同時出現就自始客觀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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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2:44, , 106F
何必再追加變更?要追加變更,要另行具狀,想必你跟本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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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2:44, , 107F
走過實務……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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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3:04, , 108F
剛好在書局,陳計男民訴上冊六版第258頁,第7行以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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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追加或變更亦屬新素提起之一種,故亦須具備起訴應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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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其他要件……。」,陳前大法官一定寫錯了,要件應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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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u大說的重複起訴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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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5:15, , 112F
我的想法跟P大一樣,要先確定有無重複起訴禁止(同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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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談得否追加及用哪款追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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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53 我今天查過了,承認同一訴訟程序也有253的適用。 但我之前會這樣認為是因為253主要目的是防止裁判矛盾予訴訟經濟。 同一訴訟程序就不會有裁判矛盾的問題,也就很少會去想253。 「又重複起訴之型態,不限於後訴訟之獨立起訴情形,其以反訴方式,參加訴訟、 變更訴訟等方式均應被禁止」(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一版,423頁) 「按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 以他造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 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自明。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 起新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 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 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反或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 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給付判決,而後訴以該請 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仍在上開法條禁止 重訴之列。」(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96年度台上字 第805號判決;同院99年度台抗字第327號裁定) 從上面可知,訴之追加變更、反訴,也適用253的檢查,而且訴之內容 可以互相代用也不能為之,最容易會考的就是給付訴訟為前訴,後訴為 同債權消極確認之訴。 本題乙提起「第二債權的抵銷抗辯」,甲欲追加「第二債權確認不存在之訴」, 問題點就在於,前面的乙的抵銷抗辯並非訴訟標的,雖然400II給他訴訟標的的 效果(既判力),他還是一個攻防方法(理由)。 「如甲先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該兩百萬元,乙在該訴訟中,以該借款債權100萬元 主張抵銷,其後可否再以別訴請求甲給付該100萬元之借款? 就此,原則上以抗辯主張之權利,並非訴訟標的,就之並不發生訴訟既屬 ,因而該權利之主張,縱成為其他訴訟之訴訟標的,文義上似無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的適用,原則上並不牴觸重複禁止之原則」(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2014 年二版,292,293頁) 67年台上字第1647號判例 「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 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至原告對於被告所主張抵銷之債權曾有爭執,或 被告已另案起訴請求,均不影響被告抵銷權之行使。」 那你要說,這時就是駱永家師的學說阿,就是96律二考的,駱老師認為因為 要防止裁判矛盾,所以這時候應該要類推適用253。這裡就是96律二跟這題最 大的差別了,96律二是「另案繫屬」,所以有兩個法官來審,而有裁判矛盾 的可能,本題是「同一訴訟程序中的訴之追加」,只有一個法官一份判決, 又怎麼會有「裁判矛盾」的問題呢?是以要用駱師該學說的法理基礎無法套用 在本題上,這也就是我之前認為同一訴訟不需要考量253的主要原因。 若無類推適用253,則應回歸實務與前述姜師之原則,本題不會用253擋下, 那就進入主流解法255的檢驗,用255擋下,不然就一到七幫他找個理由給加, 然而本文見解就是不論你255找到哪一款加,都會因為400II給既判力的結 果下,使這個確認之訴落入247一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所以255討論的再辛苦也會被擋掉,這 就是這題抵銷抗辯特殊性與確認之訴概念之結合。 ※ 編輯: uly (36.231.33.194), 08/20/2014 23: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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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會被253擋下為前提,但沒有確認利益的說法非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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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0:21, , 115F
固然前案已經先主張抵銷,但前案仍有可能因乙有其他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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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0:23, , 116F
而獲得勝訴,此時抵銷部分即無既判力,可見仍有追加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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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0:25, , 117F
要性,因此在前案勝負未分之前,於訴訟繫屬中,即先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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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既判力為由,主張後訴無確認利益,未免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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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0:47, , 119F
嗯 再想想
08/21 00:47, 119F
今天又查了姜師的書,有段大概就是carl所講的255判決基礎事實說,是許師的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1項2段所定請求之基礎事實中所謂請求並非指實體法上請求權 而是指訴訟上之請求,包含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在內。因為訴訟上請求係法院之本案 審判對象,請求之基礎事實乃指判決之基礎事實。在原告甲訴請被告乙返還借款,乙 提出其對甲有價金債權而主張抵銷之情形,成為法院判斷甲借貸債權存否之基礎事實 ,與判斷乙所提抵銷抗辯有無理由時所據基礎資料是同一,所以為賦予當事人有追求 程序利益之機會,應容許甲就乙所提出主張債權抵銷餘額部分,追加訴請確認其不存 在。此際,法院判斷甲追加之新訴所涉之基礎事實,係同於判斷被告抗辯所據基礎事 實,被非甲為提起舊訴所主張之原因事實或陳述之其他事實。於此,如認為舊、新二 請求之原因事實需同一時,始可為追加,將不足保護程序利益及謀求訴訟經濟。」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一版,356頁,此段為姜師整理許師之見解) 許師這一段,承繼邱師判決基礎事實說,認為244的事實是「實體法上的事實」,255 的事實是「訴訟法上的事實」,所以255二款所指的事實整個訴訟程序會參照的事實, 應該包含訴訟中被告提起抵銷抗辯,這也要算進本案所參照的事實,而不只是一開始 的原告實體法上的事實。 所以這題依此說就是可以提起摟?才能保障原告追求程序利益,上面有兩個字很關鍵 ,就是「餘額」,對原告而言,真正需要保障的是多出來的餘額部分。因為法院最多 是審到原告主張的部份,多的部份,兩造對之皆可再為爭執。例如甲主張100萬,乙 主張另有150萬第二債權,法院認定抵銷100萬,兩造都可對50萬為爭執(姜師下冊 292頁有這個例子)。此時應上說應保護甲對餘額50萬提起確認之訴,因為那部分並不 生既判力。 是以,再有審到抵銷抗辯的情形下,如果並無餘額,也就是都會審到給予既判力的情形, 例如本題的一百萬抵一百萬,那原告追加確認之訴沒有訴之利益。 這裡來回應,carl大所問的抵銷有可能沒審到的情形。 窮盡抵銷抗辯訴訟,可能的情形如下: 一、甲之債權不存在 如果原告債權不存在,那麼根本不用去看乙的抗辯事由了,這時應該要判甲敗訴, 不會審到抵銷的第二債權,此時甲的追加之訴以255的觀點來看,法院根本不用審抵銷 部分的債權阿,第二債權在本案判決不用考量就可以結案了,此時甲的追加確認之訴是 找法院麻煩,變成要多去看第二債權,然而其與甲之第一債權存不存在沒有同一,變成 完全多做事,以255的觀點應該是不應審酌這個追加之訴的。 二、甲債權存在,乙有抵銷以外之抗辯事由 例如乙有時效抗辯權,行使以後應判甲敗訴。乙同時行使時效抗辯與抵銷抗辯,法院必須 把抵銷抗辯放在最後面,所以其他會優先成立,抵銷必須是最後手段。此情形就跟上面 一樣了,法院既然不參考到抵銷抗辯,那麼這時甲的追加之訴就是變成多做的,與本案 訴訟不具同一性,並非法院判斷第一債權存否之基礎事實。 三、甲債權存在,乙僅成立抵銷抗辯 就是前述的情形了,法院要參考到抵銷抗辯的第二債權,此時不論依基礎判決同一說, 或實務所採的紛爭關連說(爭點相同,資料互通,訴訟經濟),是應許提起確認之訴, 但在400II給予既判力,僅有餘額時,才有確認之訴之法律保護利益存在。 所以一與二兩種情形是法院不參酌抵銷,此時適用擋下的法理基礎是255,也就是後訴的 追加確認之訴應視法院有要參考到抵銷抗辯才是「本案判決所參照事實」。你可能覺得 弔詭,甲追加的時候,法院怎麼知道會不會審到抵銷,所以法院可能的作法是先讓甲加 ,但是這個確認之訴必須劣後到真的要看到抵銷抗辯才需要審酌,如果法院審到前面一 二的情形,就把甲的追加確認之訴一併以255駁回,這是因為抵銷抗辯是最後手段,那依 附其上而生之確認之訴也應最後審酌。 三的情形則是有餘額就有訴之利益。本題是沒餘額的情形,是以三種情形都是 不應該審酌確認之訴的。 冏,該看其他科其他題目了。 ※ 編輯: uly (36.231.33.194), 08/21/2014 19:53:30
文章代碼(AID): #1JyV-tAk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yV-tAk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