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司律一試刑法第四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大仁)時間9年前 (2014/08/16 17:55), 9年前編輯推噓14(16210)
留言28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先附題目: : 甲意圖殺害 A,教唆乙代其購買行兇用之刀械,乙購得刀械交予甲, : 甲前往犯罪地途中,為警查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無罪 : B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論以幫助殺人罪 : C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 : 答案:A : 最後會不會變更答案,我也不知道 : 不過有幾個問題產生: : 一、原PO有一個盲點沒注意到,所附實務見解為「教唆」情形,而題目是「幫助」 :   PS:當然也許教唆跟幫助,在限制從屬性下等同視之? : 二、本題「教唆乙」,其實是「叫乙」,並非刑法上有意義之教唆。 : 三、刀械?中性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 : 四、題意究竟乙是否知甲之意圖,如果乙不知道,沒有幫助故意? :   法律並沒有禁止代購刀械(開山刀、武士刀還是可以代購啊)。 : 五、依以上述可否開大絕,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刑法謙抑? : 釋疑不是不行,但你要怎論述啊XDDD : 如果我是出題者,我開第五點大絕配合前四點。 1. 甲為正犯,未著手於殺人,為預備殺人罪。 2. 「限制從屬形式」: 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 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 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 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 3. 根據限制從屬性原則,甲未著手於犯罪,乙的幫助行為當然不構成共犯。 (題目上面寫得很清除,乙知道要去買甲行兇的兇器,為幫助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235.11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8182914.A.876.html

08/16 18:16, , 1F
他問實務見解,但實務見解不是你想的這樣。
08/16 18:16, 1F
是我的話,我不會跟分數開玩笑,按照沒有爭議的答案去選,比較ok ※ 編輯: P55555 (114.47.235.111), 08/16/2014 18:23:53

08/16 18:29, , 2F
修正刑法95年7月1日施行,那個座談會95年5月作成
08/16 18:29, 2F

08/16 18:29, , 3F
但實務的無爭議意見,好像不是你導出來的那個答案@"@那是
08/16 18:29, 3F

08/16 18:29, , 4F
學說的見解。
08/16 18:29, 4F

08/16 18:29, , 5F
就拿來當成實務通說?? 這....
08/16 18:29, 5F
※ 編輯: P55555 (114.47.235.111), 08/16/2014 19:15:29

08/16 19:16, , 6F
那也要找到反對該座談會的實務意見阿XD
08/16 19:16, 6F

08/16 19:17, , 7F
因為預備殺人本身也有著手等各階段 所以一樣可以從屬
08/16 19:17, 7F
這個第一次聽到....?可否回文解說一下 限制從屬性的著手是指未遂的著手。。。。 預備的著手,我印象中是沒有這樣的說法

08/16 19:18, , 8F
雖然五月做成 但他開宗明義告訴你是為了95年修法而做
08/16 19:18, 8F

08/16 19:19, , 9F
dadasu... = =
08/16 19:19, 9F
※ 編輯: P55555 (114.47.235.111), 08/16/2014 19:20:15

08/16 19:22, , 10F
不然形式預備犯 你如何認定"實施"犯罪行為?
08/16 19:22, 10F
預備的點,因為很少會出預備, 所以上課老師都沒有講太多, 可否請你回文解說一二,讓我學習一下,感謝你。 考預備大概都選擇題比較多,申論很少出預備的。。。 ※ 編輯: P55555 (114.47.235.111), 08/16/2014 19:24:54

08/16 19:23, , 11F
不過真的不差這一題XD 考試就連號碼一起背給他就好XD
08/16 19:23, 11F

08/16 19:23, , 12F
座談會是怕修法之後沒辦法罰到實質預備犯所以特別
08/16 19:23, 12F

08/16 19:24, , 13F
做這見解嗎?
08/16 19:24, 13F

08/16 19:25, , 14F
啊是形式
08/16 19:25, 14F

08/16 19:26, , 15F
就實務講得這樣啊XD 我覺得座談會講得很好了 如果考
08/16 19:26, 15F

08/16 19:26, , 16F
louis已解釋0.0
08/16 19:26, 16F

08/16 19:26, , 17F
出來我就是實務號碼+結論丟給她XDDD
08/16 19:26, 17F

08/16 19:59, , 18F
所以結論是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囉??
08/16 19:59, 18F

08/16 20:05, , 19F
實務是說教唆,沒說幫助
08/16 20:05, 19F

08/16 21:08, , 20F
實務有成立教唆預備犯,但幫助預備犯就需要大家解惑了..
08/16 21:08, 20F

08/16 21:11, , 21F
08/16 21:11, 21F

08/16 22:18, , 22F
教唆成立的話,幫助不成立,想破頭也想不到理由。
08/16 22:18, 22F

08/16 23:40, , 23F
實務的邏輯就是沒有邏輯。
08/16 23:40, 23F

08/16 23:51, , 24F
沒關係,嘴炮學者常常也不惶多讓xddd
08/16 23:51, 24F

08/17 00:05, , 25F
實務無視學說,丘聯恭無視實務
08/17 00:05, 25F

08/17 00:14, , 26F
何止無視實務,根本無視法條.
08/17 00:14, 26F

08/17 07:11, , 27F
全真教主: 我就是未來的新法條~
08/17 07:11, 27F

08/18 20:40, , 28F
上面三樓讓我笑得好開心
08/18 20:40, 28F
文章代碼(AID): #1Jxog2Xs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xog2Xs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