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司律一試刑法第四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加油)時間9年前 (2014/08/16 17:33), 9年前編輯推噓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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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附題目: 甲意圖殺害 A,教唆乙代其購買行兇用之刀械,乙購得刀械交予甲, 甲前往犯罪地途中,為警查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無罪 B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論以幫助殺人罪 C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 答案:A 最後會不會變更答案,我也不知道 不過有幾個問題產生: 一、原PO有一個盲點沒注意到,所附實務見解為「教唆」情形,而題目是「幫助」   PS:當然也許教唆跟幫助,在限制從屬性下等同視之? 二、本題「教唆乙」,其實是「叫乙」,並非刑法上有意義之教唆。 三、刀械?中性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 四、題意究竟乙是否知甲之意圖,如果乙不知道,沒有幫助故意?   法律並沒有禁止代購刀械(開山刀、武士刀還是可以代購啊)。 五、依以上述可否開大絕,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刑法謙抑? 釋疑不是不行,但你要怎論述啊XDDD 如果我是出題者,我開第五點大絕配合前四點。 ※ 引述《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之銘言: : 等了幾天沒人討論,所以上來問問大家,這題是關於預備殺人可不可以成立幫助犯的問題 : 。 : 題目問實務見解所以就答了可以成立預備殺人幫助犯的那個選項。結果答案是不成立QQ : 附上實務見解: :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9 號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 : 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271 條(94.02.02版 ) 法律問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 : 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1把及頭套 1個準 備殺人,隨即為警查獲,試問甲是 : 否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討論意見: 甲說:甲不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 : :(一)修正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 教唆 : 犯。」依修正理由之說明:「修正後之教唆犯改採德國刑法及日本多數見解之共犯從 屬 : 性說中之『限制從屬形式』,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 : 正犯行為則必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 : 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如被教唆者雖生決意卻未實行者,教 : 唆 者並不成立教唆犯。本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 : 1 把及頭套 1個準備殺人,惟並未著手「殺人罪之實行行為」,故甲並不成立預備殺人罪 : 之 教唆犯。 (二)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雖設有預備殺人罪之規定,但甲是教唆乙犯殺 : 人罪,並非教 唆乙犯預備殺人罪,故甲仍不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三)「實行行 : 為」之概念須具備以基本構成要件為基礎之行為類型性,始有其實質性, 因預備犯乃屬 : 欠缺類型性之行為,若亦肯定其「實行行為性」,則實行行為之概念,將明 顯成為空洞 : 無實質內容之概念;從而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使之實行」之規定,應以著 手實行之實 : 行行為為限,並不包括預備罪。 (四)預備罪,可分為從屬的預備罪(例如,殺人罪或 : 強盜罪之預備罪等)與獨立的預備 罪(例如刑法第 199 條偽造通用貨幣預備罪等等), : 前者,係屬於無定型之行為,是以 無法肯定該預備罪之教唆犯,至於後者,由於該預備 : 行為已經被類型化(構成要件化)而 有其定型性,因此得肯定該預備罪之教唆犯。如是 : 旨所示,本題乙所犯是刑法第 271 條 第 3項、第 1 項之預備殺人罪,係從屬的預備罪 : ,並無教唆犯之問題,故甲不成立預備 殺人之教唆犯。 乙說:甲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 : 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 ,為 教唆犯。」其中「使之實行」一詞,於解釋上應包括「陰謀」、「預備」在內,是 : 以被教 唆者雖僅止於陰謀或預備階段,但法律有處罰陰謀或預備之行為時,被教唆者成 : 立陰謀罪 或預備罪,教唆者亦應成立陰謀罪或預備罪之教唆犯,是以如題旨所示,甲教 : 唆乙殺害丙 以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 1 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隨 : 即為警查獲, 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第 1 項預備殺人罪,甲亦應成立預備殺人 : 罪之教唆犯。 (二)甲說拘泥於文義,不知陰謀犯、預備犯亦屬於犯罪行為之一種,自 : 有不當。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 (一)討論意見乙說理由(二)刪除。理由 : (一)第 3 行第 2 句起「於解釋上應包括. ..在內」修正為「如採修正構成要件之 : 形式理論,於解釋上應可包括...在內」。 (二)經以甲說及修正後乙說表決結果: : 採修正後乙說。(實到人數 75 人,採甲說 19 票,採修正後乙說41 票。) 提案機關: : 臺灣高等法院 : 因為第一年國考,不知道怎麼處理釋疑,這題有爭議嗎?還是大家都選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0.198.21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8181591.A.076.html

08/16 17:36, , 1F
我覺得除非真的很邊緣,不然不要浪費時間釋疑xddd
08/16 17:36, 1F
沒錯,這題有設計過吧?還是我想太多? 除非邊緣否則不用浪費時間。 我自己看題目時,不是關注在限制從屬或那則實務見解; 而是到底有沒有幫助故意?X媽的,我可能國文不好, 看好幾遍,才覺得題意應該是不知情,根本沒有幫助故意。 ※ 編輯: a9301040 (219.70.198.214), 08/16/2014 17:40:44

08/16 17:42, , 2F
教唆購買"行兇用"刀械 我覺有故意的說…
08/16 17:42, 2F
這記是這題有趣的地方,「叫乙代其購買行兇用之刀械」 所以說我國文不好,一直在看到底乙知不知道 總之,這題要釋疑要寫的非常好

08/16 17:45, , 3F
重點是乙主觀上是否知道買刀械是要幫甲殺人
08/16 17:45, 3F
※ 編輯: a9301040 (219.70.198.214), 08/16/2014 17:56:15

08/16 18:09, , 4F
題目寫「購買行兇用」,即代表乙知情
08/16 18:09, 4F

08/16 18:09, , 5F
題目寫「甲委託乙購買刀具」即屬中性行為
08/16 18:09, 5F
這個情況是沒有幫助故意,並非中性幫助。 中性幫助應該是主觀知悉犯罪,一併敘明。

08/16 18:18, , 6F
其實我沒差這題XD 只是很不爽多記一個見解還少兩分。
08/16 18:18, 6F
那就不要管他了XDDD ※ 編輯: a9301040 (219.70.198.214), 08/16/2014 18:23:22

08/16 18:26, , 7F
周訪上課說的,題目出什麼,就是什麼,不要想太多
08/16 18:26, 7F

08/16 18:27, , 8F
就算乙不知情,不具備幫助雙重故意,一樣無罪
08/16 18:27, 8F

08/16 18:27, , 9F
知情的話,依照從屬性,不構成共犯,跟答案沒差
08/16 18:27, 9F
※ 編輯: a9301040 (219.70.198.214), 08/16/2014 18:37:32

08/18 16:45, , 10F
共犯要有從屬性,連著手都沒有,根本不可能成立共犯
08/18 16:45, 10F
文章代碼(AID): #1JxoLN1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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