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司律一試刑法第四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比欸ㄟ肖年阿)時間9年前 (2014/08/16 16:56), 編輯推噓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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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幾天沒人討論,所以上來問問大家,這題是關於預備殺人可不可以成立幫助犯的問題 。 題目問實務見解所以就答了可以成立預備殺人幫助犯的那個選項。結果答案是不成立QQ 附上實務見解: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 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271 條(94.02.02版 ) 法律問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 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1把及頭套 1個準 備殺人,隨即為警查獲,試問甲是 否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討論意見: 甲說:甲不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 :(一)修正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 教唆 犯。」依修正理由之說明:「修正後之教唆犯改採德國刑法及日本多數見解之共犯從 屬 性說中之『限制從屬形式』,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 正犯行為則必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 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如被教唆者雖生決意卻未實行者,教 唆 者並不成立教唆犯。本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 1 把及頭套 1個準備殺人,惟並未著手「殺人罪之實行行為」,故甲並不成立預備殺人罪 之 教唆犯。 (二)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雖設有預備殺人罪之規定,但甲是教唆乙犯殺 人罪,並非教 唆乙犯預備殺人罪,故甲仍不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三)「實行行 為」之概念須具備以基本構成要件為基礎之行為類型性,始有其實質性, 因預備犯乃屬 欠缺類型性之行為,若亦肯定其「實行行為性」,則實行行為之概念,將明 顯成為空洞 無實質內容之概念;從而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使之實行」之規定,應以著 手實行之實 行行為為限,並不包括預備罪。 (四)預備罪,可分為從屬的預備罪(例如,殺人罪或 強盜罪之預備罪等)與獨立的預備 罪(例如刑法第 199 條偽造通用貨幣預備罪等等), 前者,係屬於無定型之行為,是以 無法肯定該預備罪之教唆犯,至於後者,由於該預備 行為已經被類型化(構成要件化)而 有其定型性,因此得肯定該預備罪之教唆犯。如是 旨所示,本題乙所犯是刑法第 271 條 第 3項、第 1 項之預備殺人罪,係從屬的預備罪 ,並無教唆犯之問題,故甲不成立預備 殺人之教唆犯。 乙說:甲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 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為 教唆犯。」其中「使之實行」一詞,於解釋上應包括「陰謀」、「預備」在內,是 以被教 唆者雖僅止於陰謀或預備階段,但法律有處罰陰謀或預備之行為時,被教唆者成 立陰謀罪 或預備罪,教唆者亦應成立陰謀罪或預備罪之教唆犯,是以如題旨所示,甲教 唆乙殺害丙 以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 1 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隨 即為警查獲, 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第 1 項預備殺人罪,甲亦應成立預備殺人 罪之教唆犯。 (二)甲說拘泥於文義,不知陰謀犯、預備犯亦屬於犯罪行為之一種,自 有不當。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 (一)討論意見乙說理由(二)刪除。理由 (一)第 3 行第 2 句起「於解釋上應包括. ..在內」修正為「如採修正構成要件之 形式理論,於解釋上應可包括...在內」。 (二)經以甲說及修正後乙說表決結果: 採修正後乙說。(實到人數 75 人,採甲說 19 票,採修正後乙說41 票。) 提案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因為第一年國考,不知道怎麼處理釋疑,這題有爭議嗎?還是大家都選對?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7.189.9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8179380.A.C46.html

08/16 16:58, , 1F
手機排版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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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7:02, , 2F
跟原po一樣錯惹 但就沒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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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從屬是從屬於不法性 即著手後才能從屬 預備犯不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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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疑釋爆它,去年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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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7:04, , 5F
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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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7:06, , 6F
限制從屬大家都知道阿xddd重點是實務看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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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7:07, , 7F
除非有新的見解,不然答案應該就是這座談會結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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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7:17, , 8F
那去年為甚麼可以成立教唆預備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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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7:18, , 9F
錯得很離譜的實務座談會結論,這題早就沒有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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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7:19, , 10F
答案A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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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7:27, , 11F
所以法院有新見解推翻這結論了??判決字號是???
08/16 17:27, 11F

08/16 21:57, , 12F
不是第一年還是第二年的一試選擇有這題阿 正解有教唆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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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22:30, , 13F
還在吵這題唷,刑訴去年跟前年在直接審理原則好像也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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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22:30, , 14F
似這種兩年答案有點矛盾的情形,大家還是別浪費時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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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22:57, , 15F
b大,請教為什麼別浪費時間?謝謝喔
08/16 22:57, 15F

08/16 23:56, , 16F
簡單阿,考選不爽就給你分不爽就不給你.
08/16 23:56, 16F

08/17 10:37, , 17F
有沒有好心的大大釋疑阿
08/17 10:37, 17F
文章代碼(AID): #1Jxnoqn6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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