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起訴不可分,單一案件問題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小弟資質愚鈍看了前面幾位高手的分析,
還是頗有不解。
小弟認為還是以例子來解讀,才不會陷入霧裡看花的陷阱裡。
以下是純實務看法
: 可是最高院96台非字第44號判決
: 又依起訴書記載內容判斷,認檢察官起訴之數罪有
: 裁判上一罪關係,審理結果,認一部有罪,他部無罪,其無罪部
: 分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該無罪部分既已於
: 判決理由內說明,即應認已為實體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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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起訴A、B(為數罪),G認為一罪,假設A部分有罪,B部分無罪,
G處理方式→ A:主文諭知
B:判決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
若以裁判上一罪起訴
: ,法院就一部為無罪之諭知確定,他部即與該諭知無罪部分無裁
########## #### ####
: 判上一罪關係,仍應予以審判,
############ →G認為是數罪
檢起訴A、B兩部分(為一罪,刑306+320想像競合),G認為是數罪(一部無罪,一部有罪)
G的想法→假設B罪:306無罪確定,A罪:320有罪,兩者間屬於數罪問題,
G處理方式→A、B均已起訴,故A、B兩罪皆應為實體判決,否則會有"漏判"的問題
此在檢察官以數罪起訴,僅就其
: 中一罪為審理判決之情形亦同,若法院就該他部漏未審判,僅生
: 補充判決之問題,而非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自不得對該部
: 分提起非常上訴。
若P起訴A、B數罪,G僅對A罪實體判決,B罪則有漏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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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漏判與漏未判決的處理方式,
我想前面幾位高手已諸多闡述,怒不贅述。
還有罪數認定是以法院為主。
希望有幫到你,如有錯誤,煩請高手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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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unquickly 來自: 114.27.43.64 (02/11 09:22)
推
02/11 09:3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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