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考選部人員在報明時行政疏矢
※ 引述《godtone5566 (統神5566)》之銘言:
: 小弟 兩個版都看了
: 整理一下
: 該生報名兩個以上組別(以A、B組表示),惟在報名時
: 決定報考A組,但因其疏忽,卻繳費B組,卻寄出A組報名資料
: 而因A組未繳費完成,故無法報名
: B組繳費完成未寄件,故退費
: 而該生去考選部詢問,考選部坦承有疏失
: ----------------------以上------------
: 各位版友,考選部真的有疏失嗎??
: 我是看不出來該生有何權益受損,
: 可能我所學不精吧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用這條嗎?
我沒有去瞭解情況,不過感覺就是考選部那邊
A考試沒有通知繳費
B沒有通知補件
這兩者都是程序行為,應該要給人民捕正的
但是行政機關沒有作到這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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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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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把該話題作結案啦...才跳出來回應
我寄信給原po請他提供詳細一點背景,如果沒有詳細的敘述
就以結案,結束討論。
※ 編輯: P55555 來自: 111.242.16.38 (12/08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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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