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問考選部人員在報明時行政疏矢
共 6 篇文章
內容預覽: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還有254個字)
內容預覽: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依據在於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白話文的意思是:. 1.考試很快就過去了,人民的應試權快要不見了. 2.這件事誰對誰錯,法官大大也沒有太多時間搞清楚(?). 3.就命機關先發准考證吧(第3項). 這個跟民事法的親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一樣. 只是「暫時的」,總不能在法院弄清楚誰
(還有1896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