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處分添加付款的爭訟問題
傳統通說以附款種類區分:
負擔和負擔的保留可和主處分分離而單獨爭訟,故可單獨對負擔和負擔保留提起撤銷訴訟
反之,條件、期限、廢止權的保留和主處分不可分,故只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一乾淨無附款的處分
陳敏老師則以處分性質加以區分
如果屬於羈束處分,則可針對所有附款單獨提起提起撤銷訴訟
反之,若屬裁量處分,為了尊重行政機關本有一定的裁量權,若不能附加附款即不願作成特定處分,故此時只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其實附款的爭訟救濟有很多種說法,考試只要寫出上面兩種見解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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