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關於法條競合的寫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paradize)時間12年前 (2013/09/25 16:0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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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練習題目時發現一個比較細膩的問題 假設甲之一行為 同時成立A罪 B罪 而A罪及B罪有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優先適用A罪 (舉例:刑法185之4與294第1項) 那麼答題時可能有兩種作答方式 第一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二)甲之行為成立B罪 (三)甲之行為成立C罪 ... ... (六)競合:因甲所犯之A罪為B罪之特別規定,故優先適用A罪... 第二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二)甲之行為不成立B罪(在這邊就先說 因法條競合之原理 成立A罪 則B罪即不成立) 會有這問題 是因為上總複習的時候 老師有特別強調 第一種寫法是錯的 第二種寫法才是正確的 因為法條競合之原理 是法條競合僅"成立一罪" 所以在答題前面個別討論犯罪時 就應說其不成立 而不是到了後來競合再寫 而且如此一來 與想像競合的作答才有區別 我個人也是覺得第二種方式比較正確 但是看到許多市面上歷屆試題的擬答 仍舊使用上開第一種寫法 前面通通成立 後面競合時在討論法條競合 所以特別有此疑問 前來板上求教 非常感謝...... --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67.51

09/25 16:34, , 1F
兩種都聽過 實務判決法條競合會在理由中講 主文不會寫
09/25 16:34, 1F
文章代碼(AID): #1IGfYQG5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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