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法關於法條競合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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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個罪是否符合構成要件都沒討論,你就可以直接直接進入到競合。. 這樣邏輯上會有問題的。刑總的犯罪論最前面,與最後面的章節可翻來看看。. 想要濃縮篇幅,重點在於題目大小,其次是濃縮寫法技巧是否合理。. 舉例來說,同樣如本題的是一個行為,. 題目中有『偽造+行使+詐欺』這串,但其僅是本題的一個「次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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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解題書也有這個問題. 以「侵入住宅並竊取珠寶」一事為例. 共有侵入住居罪、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可以討論. 但競合過後只會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解題書的寫法如下:. (一)侵入住居罪. (二)普通竊盜罪. (三)加重竊盜罪. (四)競合. 這樣的寫法很詳細啦,可是感覺很浪費時間. 我看解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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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萬一,這邊是一行為ABC,甚至一行為ABCD很多罪,. 你在B罪討論中,就可以先處理競合問題嗎?. 競合,不是所有都討論完,在最後在處理的嗎?. 來挑的語病。雖說是挑小語病,但同時它可能意味你概念上有混淆。. 看你的文章,應該是討論法條競合(或稱法律單數)。. 這法條競合概念下,甲之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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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練習題目時發現一個比較細膩的問題. 假設甲之一行為 同時成立A罪 B罪. 而A罪及B罪有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優先適用A罪. (舉例:刑法185之4與294第1項). 那麼答題時可能有兩種作答方式. 第一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二)甲之行為成立B罪. (三)甲之行為成立C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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