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刑法14條1項"應注意"是否等同預見可能性(撲馬)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帥氣小比)時間11年前 (2013/08/03 17:08),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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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ckegghead》之銘言: : 因為我翻了很多教科書都沒解答 : 這歸類在課業也沒有錯吧 : 我有疑問的是 : 既然過失的判斷其中要件是預見可能性 : 但是刑法14條1項被歸類為無認識過失 : 這不是很矛盾嗎 : 既然預見可能性是判斷過失的前提 : 而14條1項無認識過失是沒有知+欲 : 既然沒有知 怎麼會有預見可能性? : 撲馬老師是直接強調刑法14條1項"應注意"是預見可能性 : 請問跟14條2項有認識過失之差別在哪? : 我已經被搞糊塗了 : 希望好心人士能解惑 有認識(預見)和有預見可能性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 有預見:行為人主觀上有所預見。 有預見可能性:有「預見」的可能。 沒有預見,不表示就一定沒有「預見」的可能。 舉例來說,一位媽媽拿一罐過期的罐頭給小孩吃,結果小孩生病。 1.如果媽媽不知罐頭過期,但其實只要看一下罐頭的背面即可知,則 媽媽有預見可能性,卻沒有預見,這是無認識的過失(14I)。 2.如果媽媽知道罐頭過期,也知道可能會讓小孩生病,但確信小孩天 賦異稟而不會出事,有預見但確信其不發生,這是有認識的過失(14II)。 預見可能性又可進一步區分為客觀和主觀。 1.客觀預見可能性:依正常人通常標準。 2.主觀預見可能性:依行為人個別能力標準。 學說上,構成要件階段探討的是,媽媽依客觀正常人的標準,有沒有可 能預見罐頭過期?也就是14條I的「應注意」。罪責階段探討的是,媽 媽依主觀自身能力的標準,有沒有可能預見罐頭過期?也就是14條I的 「能注意」。如果媽媽不懂中文or有智能障礙,對因果歷程無所認識, 則不具有主觀預見可能性。即使客觀上能預見且能避免,但行為人無此 項能力,則無罪責可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96.18

08/03 17:34, , 1F
解釋蠻好的 能預見不注意和預見到卻認為不會發生 是兩個層次
08/03 17:34, 1F

08/03 23:23, , 2F
到舉例都還清醒~ 舉例後二分就醉了~
08/03 23:23, 2F

08/04 01:24, , 3F
噗...你寫題目會"特意"去寫13條嗎?
08/04 01:24, 3F
文章代碼(AID): #1H_CYDc8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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