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刑法14條1項"應注意"是否等同預見可能性(撲馬)
※ 引述《luckegghead》之銘言:
: 因為我翻了很多教科書都沒解答
: 這歸類在課業也沒有錯吧
: 我有疑問的是
: 既然過失的判斷其中要件是預見可能性
: 但是刑法14條1項被歸類為無認識過失
: 這不是很矛盾嗎
: 既然預見可能性是判斷過失的前提
: 而14條1項無認識過失是沒有知+欲
: 既然沒有知 怎麼會有預見可能性?
: 撲馬老師是直接強調刑法14條1項"應注意"是預見可能性
: 請問跟14條2項有認識過失之差別在哪?
: 我已經被搞糊塗了
: 希望好心人士能解惑
有認識(預見)和有預見可能性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
有預見:行為人主觀上有所預見。
有預見可能性:有「預見」的可能。
沒有預見,不表示就一定沒有「預見」的可能。
舉例來說,一位媽媽拿一罐過期的罐頭給小孩吃,結果小孩生病。
1.如果媽媽不知罐頭過期,但其實只要看一下罐頭的背面即可知,則
媽媽有預見可能性,卻沒有預見,這是無認識的過失(14I)。
2.如果媽媽知道罐頭過期,也知道可能會讓小孩生病,但確信小孩天
賦異稟而不會出事,有預見但確信其不發生,這是有認識的過失(14II)。
預見可能性又可進一步區分為客觀和主觀。
1.客觀預見可能性:依正常人通常標準。
2.主觀預見可能性:依行為人個別能力標準。
學說上,構成要件階段探討的是,媽媽依客觀正常人的標準,有沒有可
能預見罐頭過期?也就是14條I的「應注意」。罪責階段探討的是,媽
媽依主觀自身能力的標準,有沒有可能預見罐頭過期?也就是14條I的
「能注意」。如果媽媽不懂中文or有智能障礙,對因果歷程無所認識,
則不具有主觀預見可能性。即使客觀上能預見且能避免,但行為人無此
項能力,則無罪責可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96.18
推
08/03 17:34, , 1F
08/03 17:34, 1F
推
08/03 23:23, , 2F
08/03 23:23, 2F
推
08/04 01:24, , 3F
08/04 01:24,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