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時效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amonkey)時間11年前 (2013/07/13 16:19), 編輯推噓2(201)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引述《haha1130 (little J)》之銘言: : 請教大家~ : 1.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但為什麼不能設定地上權呢?課本上說這有爭議,通說採否定? 實務上:共有物之應有部份僅為所有權之比例,基本上與設定負擔性質上 有牴觸,故採否定說 學說上:第819條規定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相對於「處分」設定 負擔乃為低度行為,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應准予設定負擔之行為, 在擔保物權部分(如抵押權)的情況下,因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權益 應無不可,但在用益物權下,就有問題了,以地上權來說,須 以共有不動產之全部或特定部分作為設定之客體,始具經濟價值, 性質上自屬「共有物」之處分(參照第819第2項 土地法第34-1第1項) ,已非對於共有物之「應有部份」所為之設定。況用益物權具排他 性,亦將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管理之權利,故書上大多只提抵押權的 情況,所以還是想打地上權的主意,就回歸到820共管契約,取得共有 物之特定專用權囉! : 2.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競合,如果前者時效已滿則繼承權喪失 : 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40台上730) : 那麼因前者時效已滿,造成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 真正繼承人因而不得再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了嗎? : 3. 依145,時效經過仍得就物取償請問這個規定受125的15年所限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8.81

07/13 20:58, , 1F
補充:請看土地法34-1第1項 民法819的特別法
07/13 20:58, 1F

07/13 20:59, , 2F
設定地上權不屬於民§820而該用土§34-1
07/13 20:59, 2F

07/14 13:44, , 3F
謝謝兩位^^
07/14 13:44, 3F
文章代碼(AID): #1HuGrwIA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uGrwIA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