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民法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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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5→)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aha1130 (little J)時間11年前 (2013/07/09 18:2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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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 1.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但為什麼不能設定地上權呢?課本上說這有爭議,通說採否定?. 2.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競合,如果前者時效已滿則繼承權喪失. 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40台上730). 那麼因前者時效已滿,造成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lycess (ulycess)時間11年前 (2013/07/09 22: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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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膝蓋的情感阿XD. 這個判例要看全部. 40台上730是一個錯誤的判例,裡面的解釋通通都是錯誤的. 法官在判的時候沒有考慮繼承除了錢之外還有債務. 如果按照這個判例來說2年過後表見繼承人可以拿錢,卻不用負擔債務. 所以53台上592判例就說表見繼承人要在繼承開始的那一瞬間自命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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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aha1130 (little J)時間11年前 (2013/07/11 22: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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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u大細心的回覆!. 不過...什麼是膝蓋的情感阿XD. 我可以了解地上權這部分. 不過我還是不太明白,. 為什麼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依據是819第一項嗎?. 引述《haha1130 (little J)》之銘言:. 這個......就膝蓋的情感阿X
(還有505個字)

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lown38 (amonkey)時間11年前 (2013/07/13 16:1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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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共有物之應有部份僅為所有權之比例,基本上與設定負擔性質上. 有牴觸,故採否定說. 學說上:第819條規定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相對於「處分」設定. 負擔乃為低度行為,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應准予設定負擔之行為,. 在擔保物權部分(如抵押權)的情況下,因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權益. 應無不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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