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時效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little J)時間11年前 (2013/07/09 18:26), 編輯推噓2(205)
留言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4 (看更多)
請教大家~ 1.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但為什麼不能設定地上權呢?課本上說這有爭議,通說採否定? 2.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競合,如果前者時效已滿則繼承權喪失 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40台上730) 那麼因前者時效已滿,造成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真正繼承人因而不得再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了嗎? 3. 依145,時效經過仍得就物取償請問這個規定受125的15年所限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02.110

07/09 18:32, , 1F
看了地上權的定義你就懂了,所以才有土地法34-1
07/09 18:32, 1F

07/09 18:33, , 2F
767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該地他項權利人可以主張,真正繼承人
07/09 18:33, 2F

07/09 18:33, , 3F
有符合767的要件嗎?
07/09 18:33, 3F

07/09 18:36, , 4F
145的話,不適用125了,如是抵押權就該適用880
07/09 18:36, 4F

07/10 19:43, , 5F
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的,所以屬用益物權的地上權不可能
07/10 19:43, 5F

07/10 19:43, , 6F
不影響他人應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和擔保物權不同
07/10 19:43, 6F

07/11 22:47, , 7F
謝謝回答:)
07/11 22:47, 7F
文章代碼(AID): #1Hs-LMRT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Hs-LMRT (Examination)